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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養老機構侮辱、虐待老人將追責

2016-12-31 12:22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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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杭州12月31日電(記者 馬劍)為鼓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發展養老服務事業,激發公辦養老機構活力,浙江省民政廳日前出臺《關於推進養老機構公建民營規範化的指導意見》。意見明確,如果養老機構出現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等10類情況,將責令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解除合同並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追究責任。

近年來,浙江大力發展公建民營養老機構,各地都把新建的公辦養老機構交給社會組織運營。意見明確公建民營養老機構應履行公辦機構保基本、兜底線的政府保障職責,確保面向廣大普通老年人的公益性。在考核管理上,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對機構的管理、經費投入、收費標準、工作人員待遇、養老服務質量、公眾評議等內容開展考核。

根據考核要求,如果出現違反有關規定亂收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等10類情況,相關部門有權責令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解除合同,並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追究責任。

值得關注的是,意見也明確了規範的退出機制。項目運營過程中,如遇到不可抗拒或違約事件導致項目提前終止時,民政等有關部門應指導、督促委託方及時做好機構交接工作,保障機構正常運營或入住老人妥善安置。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杜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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