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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為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立規矩”

2017-01-01 14:33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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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合肥1月1日電(記者 姜剛)土地流轉交易應權屬清晰無爭議、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第二輪承包期的期限、流轉交易市場應建立公告制度……自1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新規,將進一步規範流轉交易行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權益。

根據安徽省實施《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運行規範(試行)》辦法,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內,進行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的,適用該辦法。

此次土地流轉交易新規指出,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應具備以下條件:權屬清晰無爭議;交易雙方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且有流轉交易的真實意願;流出方必須是産權權利人,或者受産權權利人委託的組織或個人;流轉交易要符合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規劃、農業産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一體化建設規劃等政策規定;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第二輪承包期的期限。

記者了解到,流轉交易雙方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農戶、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等各類農業經營主體,以及具備農業生産經營能力的其他組織或個人。流轉交易市場應建立公告制度,公告內容包括流轉交易標的基本情況、土地經營權流轉方式、流轉期限、標的掛牌價格、價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交易條件、流入方資格條件、對産權交易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競價方式的選擇等內容。

此外,安徽省還規定,農村集體的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經授權,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可以開展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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