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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運用價格手段促進鋼鐵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

2017-01-04 17:49 來源: 發展改革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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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
運用價格手段促進鋼鐵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6]28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公司,中國鋼鐵工業協會: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産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6號)有關要求,促進鋼鐵行業技術進步,提高能源資源利用效率,改善環境,決定運用價格手段促進鋼鐵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化解過剩産能。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行更加嚴格的差別電價政策

(一)對列入《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鋼鐵行業限制類、淘汰類裝置所屬企業生産用電繼續執行差別電價,在現行目錄銷售電價或市場交易電價基礎上實行加價,其中:淘汰類加價標準由每千瓦時0.3元提高至0.5元,限制類加價標準為每千瓦時0.1元。

(二)未按期完成化解過剩産能實施方案中化解任務的鋼鐵企業,其生産用電加價標準執行淘汰類電價加價標準,即每千瓦時加價0.5元。

(三)各地可結合實際情況在上述規定基礎上進一步加大差別電價實施力度,提高加價標準。

(四)若今後國家調整《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差別電價執行範圍隨之同步調整更新。

二、推行階梯電價政策

(一)結合《粗鋼生産主要工序單位産品能源消耗限額》(GB21256-2013),對除執行差別電價以外的鋼鐵企業(以下簡稱“其他類鋼鐵企業”)生産用電實行基於粗鋼生産主要工序單位産品能耗水平的階梯電價政策。對鋼鐵企業生産用電按工序能耗分別設定三檔電價,其中:第一檔不加價,第二檔每千瓦時加價0.05元,第三檔每千瓦時加價0.1元(具體見附件)。

(二)各地可結合實際情況在上述規定基礎上進一步加大階梯電價實施力度,提高加價標準。

三、加強分工協作

(一)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嚴格按照國家産業政策等規定,對省內上一年度鋼鐵企業生産用電情況開展統計、核查,逐個甄別應執行差別電價政策和執行階梯電價政策的鋼鐵企業名單以及確定“其他類鋼鐵企業”的工序單位産品能耗,商省級節能主管部門同意後,于每年7月1日前向社會公佈,並函告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節能主管部門,同時將有關情況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省級價格主管部門于每年6月1日前及時明確差別電價、階梯電價加價標準。

(二)省級電網企業根據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佈的執行差別電價政策和執行階梯電價政策的鋼鐵企業名單、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公佈的加價標準,按照鋼鐵企業生産用電量(含市場化交易電量)收取加價電費,並及時將收費情況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國家能源局各派出監管機構備案。

四、嚴格管理和規範使用加價電費資金

因實施差別電價、階梯電價政策而增加的加價電費,10%留電網企業用於彌補執行差別電價、階梯電價增加的成本;90%歸地方政府使用,主要用於獎勵鋼鐵行業先進企業、支持鋼鐵企業節能技術改造、淘汰落後和轉型升級。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

五、加強監督檢查

(一)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電價政策,不得自行降低鋼鐵企業的用電價格。

(二)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將轄區內應執行差別電價政策和執行階梯電價政策的鋼鐵企業名單以及“其他類鋼鐵企業”的工序單位産品能耗在官方網站上向社會公佈,並動態更新,接受社會監督。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鋼鐵行業差別電價、階梯電價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電網企業及時足額上繳加價電費資金。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能源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組織力量不定期對鋼鐵企業執行差別電價、階梯電價政策情況進行核查和抽查,必要時組織開展交叉檢查。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原對鋼鐵企業執行的懲罰性電價政策相應停止執行。

附件:鋼鐵企業用電階梯電價加價標準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6年12月30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韓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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