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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出臺輸配電價定價辦法
建立電網企業價格監管制度框架

2017-01-04 19:32 來源: 發展改革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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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頒布了《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這是我國歷史上第一個針對超大網絡型自然壟斷電網行業的定價辦法。該《辦法》的出臺,加上此前已頒布的《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標誌著國家已初步建立起科學、規範、透明的電網輸配電價監管框架體系,對電網企業的監管進入制度化監管的新階段。

《辦法》認真貫徹了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政府定價範圍主要限定在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和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2015年中發9號、28號文件要求按照“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的思路推進電價改革。《辦法》的出臺,一方面為“管住中間”建立了制度框架,另一方面也為“放開兩頭”、推進電力市場化交易提供了重要基礎。

《辦法》明確了建立獨立輸配電價體系。《辦法》規定,以提供輸配電服務相關的資産、成本為基礎,確定電網企業輸配電業務准許收入,並分電壓等級、分用戶類別核定輸配電價,建立規則明晰、水平合理、監管有力、科學透明的獨立輸配電價體系,既要確保電網企業提供安全可靠的電力,又要使輸配電價合理反映輸配電成本,以盡可能低的價格提供優質的輸配電服務。

《辦法》規定了輸配電價的計算方法。《辦法》按照准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既明確規定了折舊費、運行維護費、有效資産、准許收益率等指標的核定原則和具體標準,又明確規定了不得計入輸配電價定價範圍的成本費用、資産,還規定了分電壓等級、分用戶類別輸配電價的計算辦法,提出了妥善處理政策性交叉補貼的初步思路。

《辦法》建立了激勵約束機制。《辦法》創新性地引入激勵性管制理念,建立對電網企業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一是實行費率上限管控,材料費、修理費、其他費用等高出上限部分不計入輸配電價;二是強化投資約束機制,電網投資與電量增長、負荷增長、供電可靠性不匹配的成本費用暫不予納入輸配電價,抑制電網過度投資;三是建立投資定期校核機制,防止電網企業虛報投資,當電網企業實際投資額低於規劃投資額時,對差額投資對應的准許收入的70%予以扣減,反之,差額投資對應的准許收入不再上調;四是建立成本節約分享機制,規定企業實際借款利率、線損率低於政府核定標準的,節約部分按1:1由企業和用戶共同分享,調動企業降成本的積極性;五是建立與供電可靠性和服務質量挂鉤的輸配電價調整機制。當供電可靠率、服務質量等達不到規定標準的,相應扣減電網企業准許收入。此外,為平穩推進輸配電價改革,《辦法》建立了平滑機制。監管週期內新增投資、電量變化較大的,應在監管週期內對准許收入和輸配電價進行平滑處理;情況特殊的,可以平滑到下一週期。

制定輸配電價定價辦法以我國現實國情為基礎,認真借鑒了市場經濟國家的先進經驗,一方面,深入總結了前期深圳電網和蒙西、寧夏、安徽、湖北、雲南、貴州等省級電網試點的經驗,通過邊試點、邊改革,逐步形成了比較完善的辦法。另一方面,充分借鑒了成熟市場經濟國家對電網企業監管的經驗,多次與美國、英國輸配電價監管機構進行交流探討,形成了以嚴格的成本監審為基礎,並引入激勵性規制理念的現代監管制度框架。

12月16日-2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向社會公開徵求了對《辦法》的意見。徵求意見期間,社會各界人士通過網上留言等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相關意見建議中肯、全面,對完善定價辦法具有積極的借鑒意義。多數意見認為定價辦法意義重大,科學合理,與國際先進電力監管理念接軌。所提具體意見基本已在辦法中體現或在修改時採納,還有一些是在改革試點中需要研究解決的問題,將在改革過程中逐步細化落實。

根據《辦法》的主要內容,國家發展改革委正在指導相關省級主管部門測算今年3月啟動的12個省級電網輸配電價,近期將陸續向社會公佈。剩餘14個省級電網輸配電價正在進行成本監審,明年上半年將依據《辦法》制定輸配電價。此次《辦法》的出臺,將為在全國範圍內完成輸配電價改革試點提供了科學化、規範化的制度保障,也為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創造了重要條件。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韓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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