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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鼓勵事業單位科研人員離崗創業

2017-01-05 14:53 來源: 浙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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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1月4日從省委組織部獲悉,按照省委、省政府2016年出臺的《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支持人才創業創新的意見》25條要求,日前,省委組織部、省人力社保廳聯合出臺《浙江省鼓勵支持事業單位科研人員離崗創業創新實施辦法(試行)》(下稱《辦法》),對事業單位科研人員離崗創業創新的適用範圍對象、離崗手續辦理、人事和工資關係處理、社會保險關係處理、返崗安排、解聘辭聘、監督指導等方面進行了規範。

《辦法》規定,我省事業單位在編在崗科研人員攜帶科研項目、成果或技術到省內企業從事科技研究、科技開發和科技服務工作或在省內創辦企業,適用本《辦法》。事業單位擔任中層及以上領導(行政)職務的科研人員離崗創業創新,須按規定辭去領導(行政)職務。擔任省管領導職務的,須按幹部管理權限經審批同意辭去省管領導職務後,才能申請離崗創業創新,並不再保留相應職務待遇。

《辦法》明確,事業單位科研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離崗創業創新,保留人事關係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若確有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續簽離崗創業創新協議一次,兩次離崗創業創新期限累計不超過6年。離崗創業創新期限內,雙方保留人事關係。

為提高事業單位貫徹落實離崗創業創新政策的積極性,《辦法》還明確,離崗人員所聘崗位不佔原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離崗人員空出的崗位,確因工作需要,經組織人事管理部門同意,所在事業單位可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用於引進緊缺急需的高層次人才。

《辦法》在養老保險問題上也給用人單位和個人更多的選擇權,離崗人員在離崗創業創新期間可按規定繼續參加事業單位社會保險,也可選擇在企業所在地參加企業社會保險,但不得重復參保。

《辦法》還規定,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博士學位的科研人員解聘辭聘創業創新,在5年內因工作需要需重新流動到同行業事業單位的,按照“工作需要、崗位空缺、專業對口”原則,經主管部門和同級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同意後直接考核聘用。(記者 方力)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林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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