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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侵權補償糾紛可行政裁決
重大行政裁決事項須集體討論

2017-01-11 11:13 來源: 新華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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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公廳1月10日出臺意見規範行政裁決工作,對適用範圍、裁決程序和裁決期限作出明確規定。意見指出,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裁決辦理期限有規定的,必須在法定時限內完成,沒有規定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裁決,案情複雜的最多可延長30日。

行政裁決主要適用於侵權糾紛、補償糾紛、損害賠償糾紛、權屬糾紛、國有資産産權糾紛、專利強制許可使用費糾紛、政府採購糾紛,以及法律法規規定適用行政裁決的其他民事糾紛。涉及合同的民事糾紛,不納入行政裁決範圍。

意見明確,行政裁決的全過程都應依法進行,沒有當事人申請,行政機關不得啟動裁決程序。行政裁決人員與被裁決的糾紛當事人一旦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應當回避。行政裁決的一般程序包括申請、受理、通知、答辯、審查、裁決、執行等7個環節,對事實簡單、當場可查實、有法定依據且對當事人合法權益影響較小的事項,行政機關可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口頭告知當事人行政裁決的事實、依據和理由,並當場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與申辯,作出裁決。行政機關收到答辯書後,審查有爭議的實事、證據材料時,可組織質證、公開聽證,由當事人雙方當面陳述、相互辯論、舉證質證,以查明案情,依法作出裁決。行政機關向雙方當事人送達的裁決書應註明是否為終局裁決,若非終局裁決應告知當事人具體的救濟方式。

意見指出,對涉及公共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裁決事項,要集體討論決定,必要時應按規定程序組織聽證、委託專家評論評審。重要的行政裁決文書,應由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署。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調解處理的案件,行政機關應先行調解處理,引導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化解矛盾,調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裁決。(黃偉)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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