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山西立法保護汾河流域生態 嚴格限制地下水開採

2017-01-14 19:01 來源: 新華社
字號:默認 超大 | 打印 |

新華社太原1月14日電(記者 馬曉媛)日前召開的山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條例》,條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意味著汾河流域生態修復和保護將有法可依。

汾河是山西第一大河、黃河第二大支流,流域面積39471平方公里,佔山西省國土總面積的1/4,流域範圍涉及全省9市51縣。流域內GDP佔全省的43%,是山西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

山西省水利廳相關負責人介紹,由於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人口的急劇增長,汾河流域生態環境受到嚴重破壞,雖經持續治理取得一定成效,但仍未得到根本性好轉。為此,山西省2015年啟動汾河流域生態修復重大戰略工程,同時提出建立健全相關法規,依法推進汾河流域生態修復和保護工作。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專項資金,逐步增加財政資金投入,並組織實施。各級人民政府應按國家規定設立河長,實行河長負責制。同時,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實行目標責任制,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納入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內容,考核結果向社會公佈。

條例規定,嚴格限制地下水開採。在地下水禁採區和限採區,不得開鑿新井;已建成的水井依法限期封閉,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提供有效可靠的替代水源。同時加快建設節水型社會,嚴格控制用水增量,鼓勵使用再生水,並給予政策補貼。

山西省要求,旅遊資源的開發與利用應當與當地生態環境相協調。對有損自然生態環境和景觀的旅遊景點和設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責令管理或者建設單位限期改正、關閉或者拆除。

山西省還提出,將按照權責統一、合理補償和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建立汾河源頭、主要支流源頭、岩溶泉域重點保護區、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生態補償機制,補償資金專項用於當地經濟結構調整和社會事業發展。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陸茜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