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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市場建設司負責人談取消二手車限遷政策相關問題

2017-01-22 19:49 來源: 商務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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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環境保護部、商務部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強二手車環保達標監管工作的通知》(環辦大氣函〔2016〕2373號,以下簡稱《通知》),統一了取消二手車限遷政策的標準。為了讓公眾更好地了解相關內容,商務部市場建設司負責人向媒體介紹了取消二手車限遷政策的相關問題。

該負責人表示,取消二手車限遷政策的標準十分明確。對於在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和安全檢驗有效期內,並經轉入地環保檢驗,符合轉入地在用車排放標準要求的車輛,各地不得設定其他限制措施(國家明確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和國家要求淘汰的車輛除外)。這裡提到的在用車排放標準不是指轉入地要求新車銷售所需達到的排放標準,而是指本地區允許行駛車輛的排放標準。也就是説,凡是當地允許上路行駛的車輛,就必須允許遷入。

該負責人強調,取消限遷政策的例外區域範圍僅限于國家明確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國家明確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是指:京津冀(北京、天津、河北),長三角(上海、江蘇、浙江),珠三角(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門、肇慶、惠州、東莞、中山等9個城市)。這些區域所指明確,不得自行解釋,隨意擴大。

該負責人指出,取消限遷政策的例外車輛十分明確。只有“國家要求淘汰的車輛”屬於取消限遷政策的例外車輛。目前國家要求淘汰的車輛是指黃標車,即排放水平低於國一排放標準的汽油車和國三排放標準的柴油車。

該負責人表示,2016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促進二手車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13號,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各地取消已經實施的限制二手車遷入政策。各地認真貫徹落實《意見》相關要求,但對取消二手車限遷政策存在理解不一致、標準不統一的問題。去年,國務院辦公廳督查室對各地取消二手車限遷政策情況進行了督辦。此次,《通知》再次明確要求各地嚴格執行《意見》有關規定。《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實施,此前與《通知》規定不符的以《通知》為準。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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