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海洋督察方案》獲批實施
三種方式開展常態化海洋督察

2017-01-23 07:30 來源: 經濟日報
字號:默認 超大 | 打印 |

◎ 加快解決海洋資源環境突出問題,促進節約集約利用海洋資源,保護海洋生態環境

◎ 推動建立有效約束開發行為和促進綠色低碳循環發展機制,全面推進海洋生態文明建設

記者從國家海洋局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國務院近日批准《海洋督察方案》,授權國家海洋局代表國務院以例行督察、專項督察、審核督察3種方式,對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及其海洋主管部門和海洋執法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行政管理及執法工作中的違法違規問題。

海洋督察是海洋生態文明建設和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抓手。國家海洋局副局長房建孟表示,海洋資源的特殊性決定了海洋督察的一體性,近年來隨著沿海地區海洋開發密度、強度加大,海洋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的矛盾日益凸顯,現有分散的行政監督制度難以滿足實際工作的需要。方案強調,堅持問題導向、依法依規,將海洋督察作為海洋生態文明建設和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抓手,推動地方政府落實海域海島資源監管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法定責任,加快解決海洋資源環境突出問題,促進節約集約利用海洋資源,保護海洋生態環境。

方案明確,國家海洋局負責組織實施國家海洋督察制度,建立海洋督察工作機制。督察內容包括重點督察地方政府對黨中央、國務院海洋資源環境重大決策部署、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海洋資源環境計劃、規劃、重要政策措施的落實情況。督察方式包括對海洋行政管理和執法工作開展例行督察;對工作中的苗頭性、傾向性或者重大的違法違規問題等特定事項進行專項督察;對已批准的海洋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審核督察。

房建孟表示,國家海洋局將積極貫徹落實海洋督察方案,建立國家海洋督察工作機制,開展常態化海洋督察,強化海洋督察結果運用,紮實推進國家海洋督察工作。(記者 沈慧)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楊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