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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6部門明確“三無”購房人認定標準

2017-01-24 09:55 來源: 重慶市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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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細化和完善了“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住房房産稅徵管工作有關事項

  22日,記者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網站獲悉,18日,重慶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等6個部門聯合發佈《關於加強“三無人員”個人住房房産稅徵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就加強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以下稱“三無人員”)在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兩江新區範圍內購買首套及以上普通住房個人住房房産稅徵管工作有關事項作出細化和完善。

  對“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認定進行了逐條細化。

  這是1月13日重慶市人民政府第311號令出臺後的細化和完善。

  “三無”如何認定?

  “有戶籍”特指購房人戶籍登記在重慶市。

  “有工作”特指在重慶就業,1年內在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且繳費6個月以上的(含個體工商戶及其就業人員、跨年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6個月及以上的人員)。

  “有企業”特指購房人新購住房時依法在重慶投資、設立企業(含公司、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已滿1年,企業持續開展經營活動,且有相關納稅或社保繳費等記錄的(通過二級市場購買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

  按以上確認條件,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即為“三無人員”。

  “三無”如何申報?

  簽訂購房合同時需主動申報

  《通知》明確了關於規範“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個人住房房産稅稅源管理。其中,首先明確,開展購房人信息申報。即,市外購房人在簽訂商品住房購房合同時,應按要求主動申報是否屬於“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新購新建商品住房向住房所在地不動産登記中心、新購存量住房向住房所在地地稅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作出書面承諾。市外購房人在簽訂商品住房購房合同後,由地稅部門依據國土房管部門傳送的信息,會同公安、人力社保、工商、國土房管等部門對購房人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核確認,凡經確認為納稅對象的,由地稅部門向購房人發出涉稅事項通知書,同時告知住房所在地不動産登記中心對所購住房進行標注,作為稅收徵管依據。市外購房人在辦理個人住房房産稅申報時,應向地稅部門提交戶籍、企業、工作等證明材料,由地稅部門根據相關部門的確認結果進行核實。納稅申報信息實行動態管理,每年進行清理比對。購房人對地稅部門的徵收有異議的,可向地稅部門提起申請復核。

  在動態管理過程中,若發現“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信息資料存在弄虛作假的情況,依法追繳其應納稅款及滯納金,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三無”如何徵稅?

  轉移登記日期的次月起徵稅

  《通知》明確了關於“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住房房産稅徵管事項。首先是明確了“納稅義務時間”,即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均從辦理房産權屬轉移登記日期的次月起徵稅。

  每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由納稅人主動申報繳納;稅款按年計徵,不足一年的按月計算應納稅額。應稅住房轉讓的,在辦理産權過戶手續時一併徵收當年個人住房房産稅。

  應納稅額=應稅建築面積×建築面積交易單價×稅率。稅率為0.5%,且不得扣除免稅面積。

  納稅地點為納稅人應稅住房所在地;納稅人有多處應稅房産,且又不在同一地方的,應按住房的坐落地點,分別向住房所在地地稅機關申報繳納個人住房房産稅。

  “三無人員”應稅住房權屬證辦理後,國土房管部門將稅源信息傳遞給地稅部門作為徵稅依據。地稅部門接收信息後,開展稅源清理、比對和復核,及時向國土房管部門反饋稅源復核結果和清查中的問題,並在每年徵期前通知“三無人員”主動申報繳納稅款。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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