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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統籌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

2017-01-27 14:55 來源: 發展改革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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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關於印發《統籌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
教研[201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建設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的重大戰略決策,根據國務院《統籌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總體方案》,教育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了《統籌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實施辦法(暫行)》,經國務院同意,現予以印發。

教    育    部
財    政    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7年1月24日

統籌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實施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建設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的重大戰略決策部署,根據《統籌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總體方案》(國發〔2015〕64號,以下簡稱《總體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按照“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和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以中國特色、世界一流為核心,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以一流為目標、以學科為基礎、以績效為杠桿、以改革為動力,推動一批高水平大學和學科進入世界一流行列或前列,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有力支撐。

第三條 面向國家重大戰略需求,面向經濟社會主戰場,面向世界科技發展前沿,突出建設的質量效益、社會貢獻度和國際影響力,突出學科交叉融合和協同創新,突出與産業發展、社會需求、科技前沿緊密銜接,深化産教融合,全面提升我國高等教育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合作中的綜合實力。

到2020年,若干所大學和一批學科進入世界一流行列,若干學科進入世界一流學科前列;到2030年,更多的大學和學科進入世界一流行列,若干所大學進入世界一流大學前列,一批學科進入世界一流學科前列,高等教育整體實力顯著提升;到本世紀中葉,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的數量和實力進入世界前列,基本建成高等教育強國。

第四條 加強總體規劃,堅持扶優扶需扶特扶新,按照“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兩類佈局建設高校,引導和支持具備較強實力的高校合理定位、辦出特色、差別化發展,努力形成支撐國家長遠發展的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體系。

第五條 堅持以學科為基礎,支持建設一百個左右學科,著力打造學科領域高峰。支持一批接近或達到世界先進水平的學科,加強建設關係國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學科,鼓勵新興學科、交叉學科,佈局一批國家急需、支撐産業轉型升級和區域發展的學科,積極建設具有中國特色、中國風格、中國氣派的哲學社會科學體系,著力解決經濟社會中的重大戰略問題,提升國家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強化學科建設績效考核,引領高校提高辦學水平和綜合實力。

第六條 每五年一個建設週期,2016年開始新一輪建設。建設高校實行總量控制、開放競爭、動態調整。

第二章 遴選條件

第七條 一流大學建設高校應是經過長期重點建設、具有先進辦學理念、辦學實力強、社會認可度較高的高校,須擁有一定數量國內領先、國際前列的高水平學科,在改革創新和現代大學制度建設中成效顯著。

一流學科建設高校應具有居於國內前列或國際前沿的高水平學科,學科水平在有影響力的第三方評價中進入前列,或者國家急需、具有重大的行業或區域影響、學科優勢突出、具有不可替代性。

人才培養方面,堅持立德樹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拔尖創新人才培養模式、協同育人機制、創新創業教育方面成果顯著;積極推進課程體系和教學內容改革,教學成果豐碩;資源配置、政策導向體現人才培養的核心地位;質量保障體系完善,有高質量的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注重培養學生社會責任感、法治意識、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人才培養質量得到社會高度認可。

科學研究方面,科研組織和科研機制健全,協同創新成效顯著。基礎研究處於科學前沿,原始創新能力較強,形成具有重要影響的新知識新理論;應用研究解決了國民經濟中的重大關鍵性技術和工程問題,或實現了重大顛覆性技術創新;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為解決經濟社會發展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提供了有效支撐。

社會服務方面,産學研深度融合,實現合作辦學、合作育人、合作發展,科研成果轉化績效突出,形成具有中國特色和世界影響的新型高端智庫,為國家和區域經濟轉型、産業升級和技術變革、服務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做出突出貢獻,運用新知識新理論認識世界、傳承文明、科學普及、資政育人和服務社會成效顯著。

文化傳承創新方面,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推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成效顯著;增強文化自信,具有較強的國際文化傳播影響力;具有師生認同的優秀教風學風校風,具有廣闊的文化視野和強大的文化創新能力,形成引領社會進步、特色鮮明的大學精神和大學文化。

師資隊伍建設方面,教師隊伍政治素質強,整體水平高,潛心教書育人,師德師風優良;一線教師普遍掌握先進的教學方法和技術,教學經驗豐富,教學效果良好;有一批活躍在國際學術前沿的一流專家、學科領軍人物和創新團隊;教師結構合理,中青年教師成長環境良好,可持續發展後勁足。

國際交流合作方面,吸引海外優質師資、科研團隊和學生能力強,與世界高水平大學學生交換、學分互認、聯合培養成效顯著,與世界高水平大學和學術機構有深度的學術交流與科研合作,深度參與國際或區域性重大科學計劃、科學工程,參加國際標準和規則的制定,國際影響力較強。

第三章 遴選程序

第八條 堅持公平公正、開放競爭。採取認定方式確定一流大學、一流學科建設高校及建設學科。

第九條 設立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專家委員會,由政府有關部門、高校、科研機構、行業組織人員組成。專家委員會根據《總體方案》要求和本辦法,以中國特色學科評價為主要依據,參考國際相關評價因素,綜合高校辦學條件、學科水平、辦學質量、主要貢獻、國際影響力等情況,以及高校主管部門意見,論證確定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的認定標準。

第十條 根據認定標準專家委員會遴選産生擬建設高校名單,並提出意見建議。教育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審議確定建議名單。

第十一條 列入擬建設名單的高校要根據自身實際,以改革為動力,結合學校綜合改革方案和專家委員會諮詢建議,確定建設思路,合理選擇建設路徑,自主確定學科建設口徑和範圍,科學編制整體建設方案、分學科建設方案(以下統稱建設方案)。建設方案要以人才培養為核心,優化學科建設結構和佈局,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形成調動各方積極參與的長效建設機制,以一流學科建設引領健全學科生態體系,帶動學校整體發展。以5年為一週期,統籌安排建設和改革任務,綜合考慮各渠道資金和相應的管理要求,設定合理、具體的分階段建設目標和建設內容,細化具體的執行項目,提出系統的考核指標體系,避免平均用力或碎片化。高校須組織相關專家,結合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國家戰略需要,對建設方案的科學性、可行性進行深入論證。

第十二條 論證通過的建設方案及專家論證報告,經高校報所屬省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後,報教育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

第十三條 專家委員會對高校建設方案進行審核,提出意見。

第十四條 教育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根據專家委員會意見,研究確定一流大學、一流學科建設高校及建設學科,報國務院批准。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十五條 創新支持方式,強化精準支持,綜合考慮建設高校基礎、學科類別及發展水平等,給予相應支持。

第十六條 中央高校開展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支持;中央預算內投資對中央高校學科建設相關基礎設施給予支持。納入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範圍的地方高校,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統籌安排,中央財政予以引導支持。

有關部門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改革,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在考試招生、人事制度、經費管理、學位授權、科研評價等方面切實落實建設高校自主權。

第十七條 地方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通過多種方式,對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加大資金、政策、資源支持力度。建設高校要積極爭取社會各方資源,形成多元支持的長效機制。

第十八條 建設高校完善經費使用管理方式,切實管好用好,提高使用效益。

第五章 動態管理

第十九條 加強過程管理,實施動態監測,及時跟蹤指導。以學科為基礎,制定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辦法,開展中期和期末評價,加大經費動態支持力度,形成激勵約束機制,增強建設實效。

第二十條 建設中期,建設高校根據建設方案對建設情況進行自評,對改革的實施情況、建設目標和任務完成情況、學科水平、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等進行分析,發佈自評報告。專家委員會根據建設高校的建設方案和自評報告,參考有影響力的第三方評價,對建設成效進行評價,提出中期評價意見。根據中期評價結果,對實施有力、進展良好、成效明顯的建設高校及建設學科,加大支持力度;對實施不力、進展緩慢、缺乏實效的建設高校及建設學科,提出警示並減小支持力度。

第二十一條 打破身份固化,建立建設高校及建設學科有進有出動態調整機制。建設過程中,對於出現重大問題、不再具備建設條件且經警示整改仍無改善的高校及建設學科,調整出建設範圍。

第二十二條 建設期末,建設高校根據建設方案對建設情況進行整體自評,對改革的實施情況、建設目標和任務完成情況、學科水平、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等進行全面分析,發佈整體自評報告。專家委員會根據建設高校的建設方案及整體自評報告,參考有影響力的第三方評價,對建設成效進行評價,提出評價意見。根據期末評價結果等情況,重新確定下一輪建設範圍。對於建設成效特別突出、國際影響力特別顯著的少數建設高校及建設學科,在資金和政策上加大支持力度。

第六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教育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建立部際協調機制,負責規劃部署、推進實施、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省級政府應結合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基礎條件,統籌推動區域內有特色高水平大學和優勢學科建設,積極探索不同類型高校的一流建設之路。

第二十五條 建設高校要全面加強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堅持正確辦學方向,深化綜合改革,破除體制機制障礙,統籌學校整體建設和學科建設,加強組織保障,營造良好建設環境。

第二十六條 動員各方力量積極參與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鼓勵行業企業加強與高校合作,協同建設。省級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加大對建設高校的投入,強化跟蹤指導,及時發現建設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七條 堅持公開透明,建立信息公開網絡平臺,公佈建設高校的建設方案及建設學科、績效評價情況等,強化社會監督。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韓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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