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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財政完善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制度

2017-02-07 07:07 來源: 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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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近日印發《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規範補貼資金預算管理和撥付流程,增加了追究審批責任的內容,引入了“無賠款優待”等鼓勵農戶投保,對仲介機構行為進行了規範,並引導保險公司降低保險費率,加強承保理賠管理等,不斷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務質量。

《辦法》堅持“用機制理財,用制度管事”的基本理念,最大限度減少自由裁量權,切實發揮好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願、協同推進”的基本原則,逐步構建市場化農業生産風險分散機制,更好服務“三農”;堅持“中央保大宗、保成本,地方保特色、保産量”的基本要求,以建立多層次農業保險體系,滿足多樣化農業保險需求。《辦法》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補貼政策。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要求,明確中央財政提供保險費補貼的農業保險標的為關係國計民生和糧食、生態安全的主要大宗農産品。同時,鼓勵各地結合本地實際和財力狀況,對特色險種給予一定的保險費補貼支持。

二是保險方案。在已出臺監管政策基礎上,對補貼險種保險條款與費率、保險責任、保險金額等內容作了進一步明確和完善。要求經辦機構在充分聽取有關政府部門和農民意見的基礎上擬訂條款和費率,不得設置絕對免賠,科學合理設置相對免賠。同時,經辦機構連續3年獲得超額利潤的,原則上應當適當降低保險費率等。

三是保障措施。為切實保障國家的惠農政策落到實處,要求各地和經辦機構應當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查勘定損工作規範,做到同一地區統一程序、統一標準,並增加了鼓勵各地對經辦機構展業給予支持的內容。實際工作中,地方財政可按規定通過預算安排資金,支持農業保險工作開展。

四是預算管理。根據近年來預算和國庫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明確了預算編制、申請、結算、資金撥付等內容,並明確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納入專員辦審核範圍。對資金使用效率較低的,財政部將收回中央財政補貼結余資金,並酌情扣減該地區當年預撥資金。

五是機構管理。《辦法》明確了加強經辦機構管理的具體舉措,包括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和優勝劣汰的原則,評選符合條件的經辦機構、不得違規向仲介機構支付手續費等。

六是監督檢查。《辦法》增加了中央財政農業保險費補貼績效評價、監督考核等方面規定,對於地方財政部門、經辦機構騙取保險費補貼資金的,財政部將責令其改正,追回相應保險費補貼資金,視情況暫停其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資格等。各級財政、專員辦及其工作人員在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專項資金審核工作中,違反國家相關規定的,要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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