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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修訂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完善“挂鉤機制”

2017-02-25 07:34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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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2月24日電(王都鵬 林小溪)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24日指出,為完善證券仲介機構被立案稽查與行政許可申請挂鉤機制政策,強化證券仲介機構的主體責任意識,擬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進行修改。

張曉軍在證監會例行新聞發佈會上説,當證券仲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被稽查立案後,暫不受理、審核與其有關聯的行政許可項目,是目前證券監管的現行做法(挂鉤機制)。這套機制的建立與實施是與我國資本市場“新興加轉軌”的發展階段,以及市場約束機制不足、誠信文化缺失、法律制裁不夠的階段性特點相契合的。

然而,儘管其在強化仲介機構責任、節約監管資源、防範市場風險等方面確實發揮了較好的作用,但是針對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其從業人員的挂鉤機制,因為分別規定在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等規章中,且不同證券仲介機構的挂鉤機制寬嚴程度不一。對此,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專家學者等也有所反映。

張曉軍説,鋻於上述原因,證監會將就修改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對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進行修改完善後,儘快發佈實施。

另外,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理應適用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確立的上述執法原則。但考慮到因律師監管辦法對挂鉤機制也有專門的規定,故而針對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的挂鉤機制的政策修改,將通過修改律師監管辦法來完成。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白宛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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