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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關於提高登記效率積極推進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改革的意見

2017-04-21 07:06 來源: 工商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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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關於提高登記效率積極推進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改革的意見
工商企注字〔2017〕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為提高企業名稱登記便利化服務水平,持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現就提高登記效率,積極推進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改革,提出以下意見。

一、提高思想認識,積極推進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改革

(一)提高登記效率是解決企業便捷準入突出問題的迫切需要。近年來,隨著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熱潮不斷高漲,企業數量持續大幅增長,企業名稱資源日益緊缺,“起名難、效率低”成為困擾企業便捷準入的痛點,企業對此反應日趨強烈。只有切實提高登記效率,為企業提供方便快捷名稱登記服務,才能有效緩解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存在的突出問題,為促進“雙創”做出新的貢獻。

(二)提高登記效率是推進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改革的內在要求。總局在部署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同時,即著手推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改革,相繼批復一些地區進行改革試點。一些地方也從簡化審核程序、推行網上辦理、壓縮審核時限等多個方面進行改進。從試點經驗和各地探索來看,提高登記效率,是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改革的內在要求。各項改革措施只有圍繞解決效率問題展開,才能符合實際需要,才能贏得企業支持,讓企業感受到實實在在的改革成效。

(三)提高登記效率是推動落實“十三五”規劃目標任務的重要步驟。國務院《“十三五”市場監管規劃》提出改革企業名稱核準制度,賦予企業名稱自主選擇權。落實這一改革目標,需要堅持穩中求進的總基調,在認真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從開放企業名稱庫、建立完善查詢比對系統等基礎工作入手,通過推行網上申請、簡化申請審核流程,提高登記效率,推動建立相關機制、完善相關法規修訂,為最終取消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創造條件。

二、全面開放企業名稱庫,為申請人提供查詢比對服務

開放企業名稱庫,提供查詢服務,是方便企業、投資創業者選擇名稱,提高申請效率的重要保障。

(一)全面開放企業名稱庫。在去年開放縣級企業名稱庫的基礎上,各地要按照《國家工商總局關於開放企業名稱庫有序推進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改革的指導意見》(工商企注字〔2016〕203號)規定的開放範圍、開放方式等要求,于2017年10月1日前全面開放各級企業名稱庫。省、市級名稱庫及所轄區縣名稱庫不實行統一開放的,應當建立本省市企業名稱查詢導航平臺,方便查詢。要制定查詢指南,對開放範圍、查詢方法、申請流程等予以規範,並在查詢頁面予以公開。

(二)建立完善企業名稱查詢比對系統。在開放企業名稱庫的同時,對企業名稱申請內容、條件等進行規範,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相關法規和總局制定的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企業名稱相同相近比對規則,建立完善企業名稱查詢比對系統(以下簡稱“比對系統”),並與企業登記全程電子化系統建立有效鏈結,方便申請人填報相關信息,提交企業名稱申請。

(三)提供篩查提示服務。比對系統對擬申請的企業名稱進行輔助篩查,向申請人提供篩查結果和有關信息,供申請人參考、選擇。

1、擬申請的企業名稱違反禁用規則或者與他人企業名稱相同的,提示違反禁用規則的依據或者列出相同的企業名稱,提示該申請不能通過;

2、擬申請的名稱涉及限用規則的,提示申請人其名稱中限用的內容,同時提示申請人,選擇使用該名稱需要提供相應證明或者授權文件;

3、擬申請的名稱與他人企業名稱相近的,列出相近的企業名稱清單,提示申請人存在審核不予核準的可能,存在雖然核準,但在使用中可能面臨侵權糾紛,甚至以不適宜的企業名稱被強制更名的風險。

三、優化申請審核流程,提高企業名稱登記效率

各地要結合比對系統建設和推行企業登記全程電子化工作,對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審核流程進行合理歸併、優化,簡化流程,精簡材料,提高企業名稱登記效率。

(一)簡化申請流程。各地要把比對系統的建設與企業登記全程電子化有機結合起來,積極推進企業名稱網上申請。經過比對系統篩查後,申請人選擇通過網上登記系統提交申請的,不必另行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和相關證件、材料紙質文件。但申請人選擇向企業登記機關窗口提交申請的,應當按規定提交相應的紙質材料。

(二)簡化審核流程。對於通過比對系統篩查從網上直接提交的申請,比對系統沒有提示禁限用、相同、相近情形的,登記系統即時自動生成《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並將相關信息通知申請人;比對系統提示存在相同或者禁用提示的,登記系統即時自動駁回,根據提示內容生成《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駁回通知書》並將相關信息通知申請人;比對系統提示存在限用情形後,申請人按照系統提示上傳符合限用規則要求的文件材料的,或者比對系統提示存在相近情形的,企業登記機關實行審核合一,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並將相關信息通知申請人。

(三)簡化登記流程。企業名稱登記機關與企業名稱核準機關為同一機關的,可以將企業名稱登記併入企業登記業務流程,與其他登記事項一併受理審核,免於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不屬於同一機關的,應建立有效銜接機制,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及時將企業名稱登記情況反饋給企業名稱核準機關。企業登記機關在審核時發現或者企業名稱核準機關提示該已經核準的企業名稱存在違反禁用規則情形的,應當不予登記。

(四)試行自主申報。鼓勵有地方性法規制定權的地區,探索通過地方性立法途徑,取消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環節,實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自負其責,建立申請人事先承諾、企業名稱糾紛事後快速處理、不適宜企業名稱強制糾正等法律制度。

四、強化名稱爭議調處,維護企業名稱管理秩序

各地登記機關在提高企業名稱登記效率的同時,要堅持放管結合,強化企業名稱爭議的調解處理,有效糾正不適宜企業名稱,維護良好企業名稱管理秩序。

(一)快速處理企業名稱與企業名稱之間爭議。各地要積極探索建立企業名稱糾紛事後快速處理機制,積極發揮名稱核準與企業登記的聯動作用和信用約束手段,促進企業名稱糾紛的調解解決。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及時將認定為不適宜的企業名稱強制糾正。

(二)依法處理企業名稱與註冊商標之間衝突。各地要完善企業名稱與註冊商標、未註冊的馳名商標權利衝突解決機制,對於企業名稱與註冊商標或者未註冊的馳名商標發生爭議的,應當根據《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依法處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負責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工作部門應予以積極配合。

(三)強化不適宜名稱糾正措施。對於被認定為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責令企業限期變更名稱,拒不改正的,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該企業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名稱向社會公示,同時標注“**企業名稱已被登記機關認定為不適宜”。企業按照要求變更名稱後,以變更後的名稱公示,取消標注。

五、加強組織保障,確保各項改革要求落實到位

(一)加強組織領導。提高企業名稱登記效率,是推進企業登記全程便利化的重要舉措。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要切實提高認識,在當地黨委、政府領導下,與其他商事制度改革有機結合,統籌推進。要加強組織領導,做好有關建章立制、人員配備等保障工作,確保改革措施落實到位,各項要求落實到位。

(二)認真清理企業名稱庫。各地要組織力量,按照名稱庫開放範圍和比對要求,對企業名稱庫進行認真清理,對有關數據進行合理分類,刪除冗余,糾補錯漏,確保公開數據準確規範,有效釋放名稱資源。

(三)做好系統開發和維護。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對企業名稱登記和企業登記管理業務系統進行改造,針對查詢、比對量增長等預期,合理配置資源,確保查詢網站、業務系統高效穩定運行。要運用互聯網搜索引擎和大數據技術不斷完善比對系統,加強動態管理,不斷提高篩查智慧化、智慧化水平。

(四)廣泛宣傳引導。各地要通過新聞媒體、網站等多種途徑宣傳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改革舉措和相關查詢比對規則,讓公眾和企業了解有關信息,在方便查詢、有效比對、自助選擇企業名稱過程中體驗到改革成效。

各地在改革中遇到困難和問題,請及時與總局企業註冊局(外資局)溝通。

工商總局
2017年4月19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白宛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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