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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信訪局新規強化責任
群眾來信須15日內及時辦理

2017-05-03 18:13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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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5月3日電(記者 白陽)國家信訪局日前對2005年制定實施的《國家信訪局辦理群眾來信工作規則(試行)》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規則強化了辦理信訪事項的工作責任,明確群眾來信須在登記15日內及時辦理。

國家信訪局有關負責人介紹,此次修訂主要以群眾來信辦理工作的基礎業務規範化為著力點,在辦信工作程序中的登記、辦理、告知、回復、督查督辦等環節上,與近年來出臺的一系列規範性文件及國家信訪信息系統進行對接,同時進一步強調了工作責任和工作紀律,體現了信訪工作制度改革“陽光信訪”“責任信訪”和“法治信訪”的新要求。

根據新規,辦信工作人員須按照職責分工處理群眾來信,嚴格按照辦信工作要求和國家信訪信息系統操作程序,及時登記原信基本情況。登記原信後,要按照信訪條例有關規定,區分不同情況,在15日內採取上報、轉送、交辦、通報和告知等方式及時辦理。

對於具備回復條件的群眾來信,應視來信內容和來信人的具體情況,分別採取手機短信、書面、電話等方式予以回復。辦信工作人員不得擅自處理隨信寄來的錢款、有價證券等物品,不得向無關人員洩露或傳播來信內容。

在信訪督查方面,新規明確,堅持日常督辦與實地督查相結合,做到督辦事項“件件有著落、事事有結果”。

新規要求,建立“誰首次辦理、誰跟蹤督辦”的日常督查督辦工作責任制,首次經辦人員對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要通過國家信訪信息系統及時檢查有關地方和部門辦理情況,對符合信訪條例中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督辦。督辦信訪事項可根據不同情況和工作需要,採取電話督辦、發函督辦、約談督辦和實地督查等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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