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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局印發《南極考察活動環境影響評估管理規定》

2017-05-25 15:42 來源: 海洋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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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海洋局印發《南極考察活動環境影響評估管理規定》,今後,我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擬組織開展南極考察活動的,應當在申請開展南極考察活動之前依照《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根據《關於環境保護的南極條約議定書》及其附件一規定的國際法律義務,締約國在南極開展活動前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近年來,隨著南極活動日趨多樣化,參與南極考察活動的人員數量日益增多,人員構成也更加複雜化,組織與考察活動的方式更加社會化,對南極考察活動的管理,尤其是南極環境保護方面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規定》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提交南極考察活動申請時,應當一併提交環境影響評估文件。環境影響評估文件的審查結果作為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該南極考察活動申請的重要依據。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南極考察活動的環境影響評估工作。

根據《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環境影響評估表的結論,如活動可能對南極環境及相關生態系統産生相當於或大於輕微或短暫影響的,應當編制中、英文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報告書根據申請開展的南極考察活動對南極環境影響程度的不同,分為全面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和初步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在南極建設、改造考察站、機場和碼頭等大型人工建造物以及開展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可能對南極環境和生態系統産生大於輕微或短暫影響活動的,應當提交全面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對南極環境産生輕微或短暫影響的,應當編制初步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規定》明確了監督檢查制度。依據《規定》,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向南極派遣南極考察活動監督檢查人員,對經過批准開展的南極考察活動及其對於南極環境和生態系統造成的影響進行監督檢查。未按照環境影響評估文件的內容説明開展活動、認真採取預防和減緩措施消除環境影響的,或是實際開展的活動對南極環境和生態系統的影響嚴重超出環境影響評估結論的,現場監督檢查人員應當責令其立即停止活動,限期離開南極。對於情節嚴重的,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不予批准其再次開展南極考察活動。(記者 趙 婧)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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