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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完善汽車投資項目管理

2017-06-13 09:28 來源: 發展改革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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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
完善汽車投資項目管理的意見
發改産業﹝2017﹞10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發佈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國發〔2016〕72號)有關要求,完善汽車投資項目管理,促進汽車産業健康有序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 推動汽車産業結構調整

(一)優化傳統燃油汽車産能佈局。推動産能向産業基礎紮實、配套體系完善、競爭優勢明顯的地區集聚,新增傳統燃油汽車産能應建設在上兩個年度汽車産能利用率均高於全行業平均水平的省份(根據行業設計規範,産能按照每年250天、每天兩班計算。下同)。鼓勵汽車産能利用率低的地區和企業加大兼併重組力度,加快技術進步,增強市場競爭力,不斷提高已有産能利用水平。

(二)促進新能源汽車健康有序發展。支持社會資本和具有較強技術能力的企業進入新能源汽車及關鍵零部件生産領域。引導現有傳統燃油汽車企業加快轉型發展新能源汽車,增強新能源汽車産業發展內生動力。結合産業發展水平,不斷完善新能源汽車投資項目技術要求和生産準入規範條件,鼓勵企業提高新能源汽車産業化能力和技術水平。

科學規劃新能源汽車産業佈局,新建企業投資項目應建設在産業基礎好、創新體系全、配套能力強、發展潛力大的地區,推動新增産能向新能源汽車消費需求旺盛和傳統燃油汽車替代潛力較大的區域集中。鼓勵京津冀等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發展和使用新能源汽車,推動污染治理。嚴格新建企業投資項目管理,防範盲目布點和低水平重復建設。

(三)鼓勵汽車企業做優做強。引導汽車企業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高技術水平和品牌附加值,提升國際競爭力,擴大國際市場份額。支持汽車企業科學制定投資規劃,強化集團內部資源共享,優化産品結構,提高産能利用率。鼓勵汽車企業之間在資本、技術和産能等方面開展深度合作,聯合研發産品,共同組織生産。加快國有汽車企業改革步伐,鼓勵企業兼併重組和戰略合作,提升産業集中度。推動僵屍汽車企業退出市場。

二、 完善汽車投資項目管理

(四)嚴格控制新增傳統燃油汽車産能。原則上不再核準以下新建傳統燃油汽車企業投資項目:一是新建獨立法人傳統燃油汽車整車企業投資項目;二是現有汽車整車企業跨乘用車、商用車類別投資項目;三是已停産半停産、連年虧損、資不抵債,靠政府補貼和銀行續貸存在的現有汽車整車企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遷址新建投資項目。

現有汽車整車企業申請建設擴大傳統燃油汽車生産能力投資項目,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上兩個年度産能利用率均高於全行業平均水平;上年度新能源汽車産量佔比高於全行業平均水平;上年度研發費用支出佔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高於3%;産品具有國際市場競爭力。現有乘用車企業申請建設擴大傳統燃油汽車生産能力投資項目,除滿足上述條件外,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還應滿足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的要求。

(五)明確跨細分類等投資項目核準條件。現有乘用車、商用車企業申請建設跨細分類(乘用車細分類為轎車類、其他乘用車類,商用車細分類為客車類、半挂牽引車及貨車類)投資項目,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具有擬生産産品的完整研發經歷、專業研發團隊和正向研發能力;擬生産的産品達到國內同類産品先進水平;上年度新能源汽車産量佔比高於全行業平均水平。

申請新建專用汽車企業投資項目,企業應具備産品開發的能力和條件,擬生産産品技術水平先進。

申請新建發動機企業投資項目,除符合現有規定外,擬生産的汽油發動機升功率應不低於70千瓦,柴油發動機升功率應不低於50千瓦。

(六)規範新能源汽車企業投資項目條件。申請新建純電動乘用車企業(包括現有商用車企業生産純電動乘用車)投資項目,應符合《新建純電動乘用車企業管理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27號令)的要求。申請新建純電動商用車企業(包括現有乘用車企業生産純電動商用車)投資項目,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企業具有完整的研發經歷、專業研發團隊和整車正向研發能力,擁有整車及驅動控制系統、動力蓄電池系統、整車集成及輕量化等方面的核心技術以及相應的試驗驗證能力;建設內容包括高性能動力電池系統、驅動系統、控制系統及整車(車身成型、涂裝、總裝等)生産體系;新建企業具有産品質量保障、銷售和售後服務、運營監管等能力,擁有擬生産産品的註冊商標和品牌所有權;擬生産産品的能耗、續駛里程等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現有純電動汽車企業申請建設擴大生産能力的投資項目,上年度産能利用率應高於全行業平均水平。

支持企業開展國際合作,鼓勵企業充分利用國際技術、資本、人才等資源提升國內新能源汽車産業化水平。《汽車産業發展政策》對新建中外合資轎車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中外合資企業數目的規定僅適用於傳統燃油汽車,新建中外合資純電動乘用車企業投資項目按照《新建純電動乘用車企業管理規定》辦理核準。

燃料電池汽車投資項目參照純電動汽車投資項目管理規定執行。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投資項目參照傳統燃油汽車投資項目管理規定執行。

(七)調整汽車投資項目管理方式。實行核準的汽車投資項目按《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執行。新建專用汽車企業投資項目不再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汽車産業發展政策》規定的其他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的投資項目,調整為報送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三、 加強汽車産能監測預警

(八)建立汽車産能信息報送制度。汽車整車、發動機、車用動力電池生産企業應將上年度相關産品産量、建成産能、在建産能和規劃産能等情況,于每年1月底前上報省級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並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省級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及時掌握本地區汽車整車、發動機、車用動力電池産能變化情況,于每年3月底前將本地區上年度産量和産能匯總情況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

(九)加強汽車産能發佈和預警。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行業協會和相關機構建立年度汽車産能核查和信息發佈工作機制,及時發佈汽車産能變動信息,加強産能預警,引導企業和社會資本合理投資。省級發展改革委要完善本地區汽車産能監測體系,深入分析研判本地區産能利用率變動情況,加強對企業的指導和監督,幫助企業有效應對和及時化解産能過剩風險,努力使本地區汽車産能利用率保持在合理水平。

四、 規範汽車産業監督管理

(十)加強部門協調配合。建立汽車投資項目管理和汽車生産準入管理的協調聯動機制,完善産品準入標準和行業規範條件,提升行業監管能力和效率。推動汽車企業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通過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在汽車投資項目和生産準入管理領域,加大對違法違規企業的處罰力度。

(十一)健全行業退出機制。加快淘汰落後産品和僵屍企業。對不能維持正常生産經營的企業進行為期兩年的特別公示管理。被特別公示的企業應接受保持汽車生産企業準入審查要求的核查,符合要求的,取消特別公示;特別公示期滿未達到要求,存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産安全隱患的,暫停其生産、銷售活動。

(十二)落實監督管理責任。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國務院關於發佈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汽車産業發展政策和本意見的規定,健全核準、備案的規則和程序,依法依規辦理汽車投資項目核準、備案,並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及時將核準備案信息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時,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要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進一步加強對汽車投資項目的事中事後監管,準確掌握汽車投資項目建設、運行情況和企業發展情況,為企業做好投資服務工作。

(十三)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對各地貫徹落實《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發佈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汽車産業發展政策和本意見的要求開展汽車投資項目管理的情況,適時開展專項督查。

(十四)本意見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十五)本意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7年6月4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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