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展銷會食品安全監管辦法徵求意見:展銷會舉辦者應提前向食藥監管部門報告

2017-06-13 17:30 來源: 新華社
字號:默認 超大 | 打印 |

新華社北京6月13日電(記者 陳聰)為加強展銷會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日前發佈《展銷會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意見稿提出,展銷會舉辦者應當於展銷會舉辦7個工作日前向展銷會舉辦地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提供相關材料。

意見稿提出,展銷會舉辦者未按時向食藥監管部門進行報告的,由食藥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意見稿明確了展銷會舉辦者的義務。意見稿提出,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審查參展食品生産經營者以及展銷會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生産經營許可證,建立參展食品生産經營者以及展銷會餐飲服務提供者的檔案,如實記錄相關食品生産經營者食品生産經營許可證、食品安全負責人及聯絡方式等信息,禁止不具備食品生産經營資格者入場經營食品或提供餐飲服務。

根據意見稿,展銷會場地提供者應當審查展銷會舉辦者主體資格資質和舉辦能力等相關證明文件,禁止自然人舉辦食品展銷會。

對於現場制售食品的參展食品生産經營者和餐飲服務提供者,意見稿明確,展銷會中現場制售食品的,應當使用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生活飲用水,設有與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原料貯存、整理、清洗、加工的專用場地及設施設備。展銷會中現場制售食品可以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具體清單由省級食藥監管部門制定。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楊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