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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首張新版排污許可證在宜昌頒發

2017-06-16 08:50 來源: 湖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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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日,宜昌市環保局向華潤電力(宜昌)有限公司頒發了我省首張具有全國統一編碼的“一證式”排污許可證,此舉標誌著排污許可管理制度改革在湖北邁出實質性步伐。

記者從省環保廳獲悉,按照相關要求,本月底前,我省將基本完成火電、造紙行業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今年底前,將完成“大氣十條”“水十條”重點行業及産能過剩行業企業排污許可證核發;2020年基本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

為什麼要實施排污許可制度改革

排污許可制是指環境保護部門通過核發排污許可證對重點污染治理設施、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以及管理要求進行許可,有效控制區域流域污染物排放量。

省環保廳相關負責人介紹,本次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改革的核心目標是要建立以排污許可為核心的固定源環境管理制度體系,厘清排污許可與環評和事中事後監管的關係,實行環評、許可、執法“一條龍”和一體化管理,強化各項環境管理制度的銜接整合,建立精簡高效、銜接順暢的固定源環境管理制度體系。

新舊排污許可證有何不同

由於我國現有各地方排污許可證存在許可內容、許可要求、許可規範不統一等問題,此次改革的目標之一就是統一規範管理全國排污許可證,實現企業和地區之間的公平。

記者在此次頒發的“一證式”排污許可證上看到,與過去只約束排污總量和限制排放濃度相比,該許可證信息更完整、內容更全面,不僅包含排污單位的排污環節、污染物治理設施、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等基本信息,還明確了環保部門對於企業的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執行情況報告和信息公開等環境管理要求。

無證或不按證排污有什麼後果

對無證排污或不按證排污,我國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將採取行政拘留措施;大氣污染防治法還明確規定無證排污的處罰包括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産、停産整治,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對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中的超標或超總量排放以及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依法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記者 王理略、唐宜貴、通訊員 余桃晶、羅繼濤)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方圓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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