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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批准《關於成立中亞區域經濟合作學院的協定》

2017-06-27 20:25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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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6月27日電(記者 羅沙)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27日決定批准《關於成立中亞區域經濟合作學院的協定》。這一協定是中亞區域經濟合作學院意向成員國經過友好協商達成的,內容符合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符合我國的利益和實際需要。

全國人大常委會同時聲明,根據協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將保留對中國國籍職員從中亞區域經濟合作學院獲得的薪資和報酬徵稅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協定,但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協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所作的聲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另行通知前,協定暫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協定除序言和約尾外共4章27條,主要內容包括宗旨、成員國資格、治理結構、決策機制、財務管理、官方語言、地點、優惠待遇和便利等。

中亞區域經濟合作學院是由中亞區域經濟合作機制11個成員國共同發起設立、共同管理的知識合作機構。在中方倡議下,中亞區域經濟合作機製成員國一致同意將中亞區域經濟合作學院明確為政府間國際組織,並進行了多輪磋商。

經國務院批准,2016年10月,我國與巴基斯坦、烏茲別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政府代表在伊斯蘭堡簽署了協定。2016年12月和2017年1月,阿富汗和蒙古國政府代表簽署了協定。目前協定已經有6個簽署國。協定尚未生效。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張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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