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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將實行責任區制度

2017-07-11 10:17 來源: 山西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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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我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將實行責任區制度,責任區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要履行配備、完善和維護相關設施,保證責任區環境衛生、容貌與秩序達到有關標準等職責。近日,《山西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經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將於8月1日起正式實施。我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有了明確的法律規範。

《條例》共九章六十六條,從總則、規劃管理、責任區管理、環境衛生、容貌與秩序、設施建設、考核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等方面作出了詳細規定。

在責任區管理方面,《條例》規定,確定責任區時,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範圍和權屬劃分不清或者有爭議的,由具有管轄權的城市、縣人民政府予以確定。主管部門還將建立責任考核機制,對責任區定期組織考核檢查,督促責任單位、責任人依法履行職責。

在環境衛生方面,對城鄉不同區域、場所均作出詳細規定。例如,針對集貿市場,《條例》明確相關責任人應當加強市場管理,合理設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場內及周邊環境整潔。經營者應當保持攤位和經營場所的整潔。針對早市、夜市、臨時農副産品市場,《條例》規定應當定時定點經營,保持攤位整潔,不得違規佔道。收市時應當將垃圾、污漬清理乾淨。此外,《條例》還對從事車輛修理、清洗、裝飾和再生資源回收、垃圾處理,以及城鎮飼養寵物等進行了規定。

《條例》還明令禁止了一系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具體包括:隨地吐痰、吐口香糖,亂扔煙蒂、紙屑、果皮及食品包裝等廢棄物,隨地便溺;從車輛內或者建築物、構築物上向外拋擲雜物、廢棄物;在非指定地點傾倒垃圾、糞便以及污水、污泥等廢棄物,或者將廢棄物倒入、排入排水管道或者溝渠等設施;在露天場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秸稈、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在住宅區內從事産生廢氣、廢水、廢渣的經營活動,影響居民正常生活;違規佔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廣場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堆放物料、拍賣或者兜售物品。同時,禁止單位和個人使用高音喇叭、音響器材等發出超過國家標準的噪聲,干擾周圍居民生活。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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