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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解讀《關於鼓勵和規範互聯網
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

2017-08-04 16:05 來源: 交通運輸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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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包容審慎監管 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司長徐亞華解讀《關於鼓勵和規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

8月2日,交通運輸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人民銀行、質檢總局、國家旅遊局10部門聯合出臺《關於鼓勵和規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中國交通新聞網邀請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司長徐亞華對《指導意見》進行深入解讀。

新政匯聚多方建議

近年來,我國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俗稱“共享單車”)快速發展,有效滿足了公眾短距離出行需求,緩解了城市交通擁堵,應當予以鼓勵,但同時也出現了車輛亂停亂放、車輛運營維護不到位、企業競爭無序、企業主體責任不落實、用戶資金和信息安全風險等亟待規範的問題。

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7年7月,全國共有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近70家,累計投放車輛超過1600萬輛,註冊人數超過1.3億人次,累計服務超過15億人次。

為做好《指導意見》起草工作,交通運輸部會同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人民銀行、質檢總局、國家旅遊局組建聯合工作組,對北京、深圳等城市已出臺的政策或發佈的徵求意見稿進行全面梳理,通過發函調研、網絡問卷調查、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和建議。在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期間,共收到反饋意見780件。

《指導意見》堅持問題導向、鼓勵創新、統籌協調3項起草原則,共5個部分16條,肯定了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對方便群眾短距離出行、構建綠色低碳交通體系的積極作用,明確了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在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的定位,提出要按照“服務為本、改革創新、規範有序、屬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基本原則,從實施鼓勵發展政策、規範運營服務行為、保障用戶資金和網絡信息安全、營造良好發展環境4個方面,鼓勵和規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進一步提升服務水平,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的出行需求。

明確鼓勵新業態創新

《指導意見》在文件標題中明確了“鼓勵和規範發展”的總體方向,充分肯定了其積極作用。堅持問題導向,實施包容審慎監管,明確了發展定位、引導有序投放車輛、完善自行車交通網絡、推進自行車停車點位設置和建設等鼓勵發展政策。鼓勵新技術推廣應用,充分利用車輛衛星定位、大數據等信息技術加強所屬車輛經營管理,創新經營服務方式,不斷提高用戶體驗,提高服務水平。營造良好發展環境,包括明確責任分工、加強社會公眾治理、建立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等,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引導企業合理有序投放

《指導意見》規定,各城市可根據城市特點、公眾出行需求和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定位,研究建立與城市空間承載能力、停放設施資源、公眾出行需求等相適應的車輛投放機制,引導運營企業合理有序投放車輛,保障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和安全穩定運行。城市人民政府是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管理主體,要堅持屬地管理的原則,鼓勵各地從實際出發,探索建立相對科學合理的投放機制,適應城市發展需要,滿足老百姓出行需求。

多方共治亂停亂放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亂停亂放問題引發社會關注,反映也較為強烈。《指導意見》提出堅持多方共治原則,發揮好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和社會公眾的合力,共同治理。一是城市政府要完善自行車交通網絡建設,規範自行車停車點位設施,加強對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督執法。二是落實運營企業車輛停放管理的責任,推廣運用電子圍欄等技術,綜合採取經濟獎懲、記入信用記錄等措施,引導用戶規範停放。目前,一些城市正在積極探索電子圍欄等管理,取得了一些經驗。三是加強對用戶使用規範和安全文明騎行的宣傳教育,通過平臺推送、公益廣告、主題教育、志願者活動等多種方式,引導用戶增強誠信和文明意識,遵守交通規則,遵守社會公德。

不鼓勵發展租賃電動自行車

《指導意見》提出“不鼓勵發展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主要有五個方面考慮。一是車輛普遍超標,目前市場上投放的租賃電動自行車普遍不符合《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標準要求。二是容易發生交通事故,騎行人不固定,且多數未經過專門的交通安全教育和駕駛培訓,加上租賃電動自行車自重大、速度快,發生事故會帶來較大傷害和損失。三是火災安全隱患突出,租賃電動自行車存取點充電、消防等配套設施建設不到位,充電過程和露天停放影響電池安全,存在較大消防安全隱患。四是車輛運行安全風險高,如車輛保養維護管理不及時、不到位,極易出現隱患車輛上路行駛。五是電池污染問題嚴重,主要使用鉛酸蓄電池等,大量廢舊電池被隨意拆解,嚴重影響環境。

《指導意見》建議各地審慎對待租賃電動自行車,有發展意向的,要深入研究論證,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完善配套政策制度,依法依規加強管理,防範各類問題特別是安全問題。

用戶實名制註冊使用

《指導意見》規定“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實行用戶實名制註冊、使用”。徵求意見過程中,絕大部分意見認為有必要實行實名制,也有少數用戶擔心個人信息洩露的風險,建議通過用戶註冊手機號碼的實名制,來替代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用戶實名制註冊和使用。

目前,各主要運營企業現實操作中均採取用戶實名制,並且從信用體系建設角度看實名制也確有必要。今年以來,國家發展改革委正積極聯合有關部門推動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簽署信用信息共享協議,引入信用手段推進該領域的信用建設。

禁止未滿12歲兒童騎行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駕駛自行車必須年滿12周歲。據此,《指導意見》規定“禁止向未滿12歲的兒童提供服務”。目前,各主要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新投放市場的自行車已用醒目顏色張貼了“十二歲以下兒童禁止騎行”等安全提示語。為落實好這項法律要求,需要企業和用戶嚴格實施實名制,同時加強安全宣傳,讓用戶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鼓勵免押金提供服務

用戶資金安全是“守住安全底線”中的底線之一,《指導意見》提出了三項措施。一是鼓勵採取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賃服務,有助於從源頭解決用戶資金安全問題。一些運營企業目前正在探索採取信用積分等免押金方式提供服務,為約束用戶行為提供了新的路徑。二是鋻於當前通過收取押金來約束用戶行為具有一定的現實需要,《指導意見》對用戶押金、預付資金專用賬戶設立及專款專用、接受監管等內容作出了原則性要求。三是加快實現“即租即押、即退即還”等模式,盡可能減少押金資金規模,防止形成資金池。四是要求運營企業涉及的資金結算業務,必須通過銀行或者非銀行支付機構來提供。

做好企業退市保障工作

為有效保障消費者權益,《指導意見》規定“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實施收購、兼併、重組或退出市場經營的,必須制定合理方案,確保用戶合法權益和資金安全”。個別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根據企業自身發展情況決定退出市場,並公告了後續用戶資金退還等措施。各地各部門要按照此精神指導有關方面建立完善制度,認真落實好用戶資金安全監管等要求,密切關注行業發展情況,在企業退市時防止企業因規避經營風險而拖欠用戶押金、預付資金等行為,保障用戶合法權益。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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