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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確定在13個城市開展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

2017-08-30 11:23 來源: 住房城鄉建設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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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房
兩部門確定北上廣等13個城市試點

為增加租賃住房供應、構建購租並舉的住房體系、拓寬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增收渠道,國土資源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日前聯合下發通知,確定在北京、上海、廣州等13個城市開展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通過改革試點,在試點城市成功運營一批集體租賃住房項目,完善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規則,形成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改革成果,為構建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提供支撐。

根據國土資源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出臺的《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方案》,項目用地要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村土地利用規劃,以存量土地為主,不得佔用耕地,增加住房有效供給。要尊重農民集體意願,統籌考慮農民集體經濟實力,以具體項目為抓手,合理確定項目運作模式,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確保集體經濟組織自願實施、自主運作。

在具體運營方面,要完善試點項目審批程序。試點城市要梳理項目報批(包括預審、立項、規劃、佔地、施工)、項目竣工驗收、項目運營管理等規範性程序,建立快速審批通道。健全集體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制度,推進統一規劃、統籌佈局、統一管理,統一相關建設標準。試點項目區域基礎設施完備,醫療、教育等公共設施配套齊全,符合城鎮住房規劃設計有關規範。

村鎮集體經濟組織可以自行開發運營,也可以通過聯營、入股等方式建設運營集體租賃住房。兼顧政府、農民集體、企業和個人利益,理清權利義務關係,平衡項目收益與徵地成本關係。完善合同履約監管機制,土地所有權人和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履行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和義務。

方案要求,要探索租賃住房監測監管機制。集體租賃住房出租,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租賃合同約定,不得以租代售。承租的集體租賃住房,不得轉租。要探索建立租金形成、監測、指導、監督機制,防止租金異常波動,維護市場平穩運行。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與相關部門加強協作、各負其責,在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房屋所有權登記、租賃備案、稅務、工商等方面加強聯動,構建規範有序的租賃市場秩序。

同時,要探索保障承租人獲得基本公共服務的權利。承租人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憑登記備案的住房租賃合同依法申領居住證,享受規定的基本公共服務。有條件的城市,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對非本地戶籍承租人的社會保障機制。

方案強調,除北京、上海外,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匯總本轄區計劃開展試點城市的試點實施方案,報國土資源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批復後啟動試點。2020年年底前,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總結試點工作,總結報告報國土資源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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