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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關於學習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的通知

2017-09-30 15:53 來源: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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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關於學習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廣電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廣電局,中央人民廣播電臺、中國國際廣播電臺、中央電視臺,中國教育電視臺: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以下簡稱《國歌法》)相關規定,維護國歌尊嚴,規範國歌奏唱、播放和使用,現就學習宣傳貫徹《國歌法》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頒布和實施《國歌法》的重要意義。國歌是憲法確定的國家重要象徵和標誌。頒布和實施《國歌法》是落實憲法規定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批示的重要舉措。要通過《國歌法》的實施,增強公民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激勵全國各族人民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共同奮鬥。

二、積極開展《國歌法》的宣傳工作。廣播電視和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採取多種形式,積極開展對《國歌法》和國歌的宣傳,宣傳國歌歷史和精神內涵,普及奏唱禮儀知識,鼓勵廣大人民群眾唱國歌、愛國歌,弘揚愛國主義精神。

三、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依法播放國歌。在國慶節、國際勞動節等重要的國家法定節日、紀念日,中央人民廣播電臺、中央電視臺,中國教育電視臺,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廣播電臺、電視臺,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廣播電視臺,應當於北京時間上午10點整在其主頻率、主頻道播放國歌。中國國際廣播電臺應當在適當的時點依法播放國歌。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國歌應當與前後節目相協調,維護國歌尊嚴。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國歌應當使用國歌官方錄音版本。在官方錄音版本確定前,廣播電臺、電視臺可以使用當前符合國歌標準演奏曲譜的通用版本。電視臺播放國歌時,所配視頻由中央電視臺按照《國歌法》精神組織專家審定後錄製。

五、新聞媒體在對奏唱國歌場合的宣傳報道中,應當遵守《國歌法》有關規定。

六、各相關單位應當做好對新聞媒體、出版物、電影、電視劇等有關國歌使用的審核工作,防止出現國歌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等有損國歌尊嚴、違反《國歌法》規定的情形。

七、各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加強對國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對《國歌法》實施過程中發現的相關問題及時上報總局。

請接本通知後,立即轉發相關單位認真執行。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2017年9月29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呂浩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