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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全面啟動農村土地“三權分置”

2017-10-22 09:28 來源: 四川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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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實施意見》,拉開四川省農村土地“三權分置”全面啟動的大幕。

四川省將落實好集體所有權,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不動搖;穩定農戶承包權,賦予農民對承包地佔有、使用、收益等用益物權權能;放活土地經營權,創新土地經營權流轉模式,推行由農民一次性出租讓渡土地經營權向入股經營、合作經營等共享土地經營權方式轉變,形成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經營的新型農業經營機制。

四川省將加快形成“三權分置”格局。首先是落實好集體所有權。《意見》明確,農民集體有權依法發包集體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有權根據農民意願,將農戶退出的承包地和集體機動地直接組織生産經營、依法發包或依法流轉;有權對農民流轉給農民集體的承包地直接組織生産經營或依法再流轉;有權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等特殊情形依法調整承包地;有權對承包農戶和經營主體使用承包地進行監督,並採取措施防止和糾正長期拋荒、毀損土地、非法改變土地用途等行為。承包農戶轉讓土地承包權的,需經農民集體同意,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流轉土地經營權的,須向農民集體書面備案。集體土地被徵收的,農民集體有權就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見並依法獲得補償。

在穩定農戶承包權方面,無論土地經營權是否流轉、如何流轉,集體土地承包權都屬於農民家庭。任何組織和個人不能取代農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不能非法剝奪和限制農戶的土地承包權。不得違法調整農戶承包地。農戶有權自願退出承包地,有條件的地方要積極引導和支持進城落戶農民依法自願有償轉讓土地承包權,探索建立農村土地承包權有償退出機制。對進城落戶的承包農戶,要依法保護其承包土地的財産權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不得強行要求進城落戶農民轉讓在農村的土地承包權。承包土地被徵收的,承包農戶有權獲得相應補償,符合條件的有權獲得社會保障費用等。

為放活土地經營權,《意見》強調,承包農戶有權自主行使承包土地的經營權、處置生産經營的産品並獲得收益,依法依規建設必要的農業生産、附屬、配套設施;有權通過轉讓、互換、出租(轉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轉承包地並獲得收益,流轉價格、流轉期限由流轉雙方依法協商確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限制其依法依規流轉承包地,通過入股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按承包土地的股份享受經營收益;有權依法依規就承包土地的經營權設定抵押。在依法保護集體所有權和農戶承包權前提下,平等保護經營主體依照流轉合同取得的土地經營權。經營主體有權使用流轉土地自主從事農業生産經營並獲得相應收益,經承包農戶同意,依法依規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及建設農業生産、附屬、配套設施,並依照流轉合同約定獲得合理補償;有權在流轉合同到期後按同等條件優先續租承包土地。經營主體再流轉土地經營權或依法依規設定抵押,須經承包農戶或其委託代理人書面同意,並向農民集體書面備案。流轉土地被徵收的,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應按照流轉合同約定確定其歸屬。承包農戶流轉出土地經營權的,不應妨礙經營主體行使合法權利。因承包農戶一方或第三方原因導致流轉合同提前終止的,經營主體有權依法獲得合理補償。土地經營權流轉到期、提前終止流轉合同或經營主體違約撤離的,經原承包農戶同意,可將土地經營權書面委託第三方整體流轉給新流入方;因實施土地整理等項目造成承包地四至打亂的,農民集體可將整理後的承包地按原承包地面積所佔份額,集中成塊的確權確地給所涉及承包農戶,也可確權確股給所涉及承包農戶由農民集體統一經營或統一流轉。

落實好“三權分置”,四川省將圍繞做好農地確權登記頒證、構建經營主體政策扶持體系、建立流入方資格審查制度、建立健全風險防範機制和建立土地經營權流轉動態監測制度等重點發力。

四川省將對土地流轉實行縣、鄉分級審查,重點審查流入方主體資格、徵信情況、農業持續經營能力等。土地流轉100畝以下的由鄉鎮政府組織審查;100畝及以上500畝以下的由縣級農林主管部門組織審查;500畝及以上的報縣級政府組織審查。未經審查或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租賃農地工商企業不得享受相關産業扶持政策。為防範風險,提倡先交租金後用地,鼓勵租金一次性支付或先交一年以上租金再使用土地。工商企業租賃農地,提倡租金以黃谷等實物計量,按當年當地市場中間價折算以貨幣支付為主要方式。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區探索建立土地流轉風險保障金制度和土地流轉履約保證保險制度。在流轉合同中約定復耕責任,鼓勵有條件縣市區建立流入方繳納一定復耕金和政府補助相結合的復耕制度。(記者 李淼)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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