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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關於加強和規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2017-11-03 18:31 來源: 發展改革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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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和規範
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發改財金規〔2017〕17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單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深入實施《國務院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制度(以下簡稱“紅名單”和“黑名單”制度),完善守法誠信褒獎和違法失信懲戒的聯動機制,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中央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以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根本,建立健全紅黑名單管理與應用制度,規範各領域紅黑名單的認定、獎懲、修復和退出,構建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大格局,有力有序、規範透明地推進聯合獎懲,全面提升我國社會誠信水平,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二)基本原則。

——政府主導,社會共治。充分發揮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紅黑名單管理中的組織、引導和推動作用。鼓勵調動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共同推進,形成聯合獎懲合力。

——依法依規,審慎認定。按照“誰認定、誰負責”的原則,根據相關主體行為的誠信度和發起聯合獎懲的必要性,研究制定各領域紅黑名單統一認定標準,依法審慎認定紅黑名單。

——分類分級,區別對待。根據相關主體的誠信度,分別實施不同類型、不同程度的聯合獎懲措施。對尚未達到“黑名單”認定標準的失信主體,可列入誠信狀況重點關注對象名單(以下簡稱“重點關注名單”),加強監管。

——保護權益,鼓勵修復。嚴格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紅黑名單的認定、發佈、獎懲等過程中的合法權益。在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同時,暢通異議申訴等救濟渠道,建立完善信用修複製度,糾正違法失信行為,鼓勵守法誠信。

二、科學制定聯合獎懲對象名單的認定標準

(三)制定標準的部門。各領域的紅黑名單認定原則上實行全國統一標準,標準由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或者國家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市場監管、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職責研究制定。各省級有關部門可根據需要制定地方標準,經上級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審定後實施。認定標準制定過程中,應充分徵求廣大社會公眾意見。出臺的標準及其具體認定程序應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和其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示、公開。

(四)規範紅黑名單認定的依據。認定聯合獎懲對象名單的依據主要包括:一是公共管理和服務中反映相關主體基本情況的登記類信息;二是刑事處罰、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檢查、行政徵收、行政獎勵、行政給付等反映主體誠信狀況的信息;三是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決的信息;四是黨政機關、群團組織、社會組織、行業協會商會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産生或者掌握的相關主體受表彰獎勵等信息;五是根據法律法規規章或規範性文件可作為紅黑名單認定依據的其他信息。

(五)不斷完善名單認定標準。標準制定部門應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所監管領域聯合獎懲對象名單認定標準的執行效果進行評估,及時完善認定標準,並按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建立的目錄清單,健全名單認定標準體系。

三、嚴格紅黑名單認定程序

(六)認定名單的部門(單位)。縣級以上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按照統一標準認定相關領域紅黑名單,國家有關部門可根據需要授權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和信用服務機構按照統一標準認定紅黑名單。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大數據企業、金融機構、新聞媒體、社會組織等各類單位和公民個人向認定部門(單位)提供相關主體的守信行為和失信行為信息,探索研究將其作為紅黑名單認定的重要參考。

(七)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認定程序。認定部門(單位)依據認定標準生成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初步名單,可根據需要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有異議的,由認定部門(單位)核實。自然人被認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應實行事前告知。法律法規已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黑名單”形成後,應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各領域“紅名單”進行交叉比對,如“黑名單”主體之前已被列入“紅名單”,應將其從相關“紅名單”中刪除。

(八)守信聯合激勵對象的認定程序。認定部門(單位)依據認定標準生成守信聯合激勵對象的初步名單,並將其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各領域“黑名單”進行交叉比對,確保已被列入“黑名單”的主體不被列入“紅名單”。篩查後的初步名單可通過認定部門(單位)門戶網站、地方政府信用網站、“信用中國”網站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認定為“紅名單”;有異議的,由認定部門(單位)核實。

四、規範名單信息的共享和發佈

(九)規範名單信息內容。名單信息主要內容包括:一是相關主體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名稱(或自然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全球法人機構識別編碼(LEI碼)(或公民身份號碼、港澳臺居民的公民社會信用代碼、外國籍人身份號碼)、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姓名及其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等;二是列入名單的事由,包括認定誠實守信或違法失信行為的事實、認定部門(單位)、認定依據、認定日期、有效期等;三是相關主體受到聯合獎懲、信用修復、退出名單的相關情況。

(十)共享名單信息。各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單位要建立名單信息共享目錄,嚴格按照目錄歸集共享相關信息。認定部門(單位)應將認定的名單及相關信息逐級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單位,並自認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施動態管理。依託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立全國聯合獎懲對象名單數據庫,供各級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共享使用。

(十一)發佈名單信息。按照依法公開、從嚴把關、保護權益原則,由認定部門(單位)通過其門戶網站、地方政府信用網站、“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眾發佈紅黑名單。涉及企業、社會組織、政府部門的名單信息,應按照有關規定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國社會組織網、中國機構編制網等渠道發佈。名單信息的發佈,應當客觀、準確、公正,保證發佈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對於涉及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發佈前應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名單信息的發佈時限與名單的有效期保持一致。對依法不能公開的名單信息,可通報當事人所在單位或其相關主管部門依法依紀處理。鼓勵行業協會商會、信用服務機構收集各有關部門(單位)認定的紅黑名單,經核實後與本單位履職和服務過程中形成的有關名單進行整合併向社會發佈。

五、依據名單實施聯合獎懲

(十二)政府部門實施聯合獎懲。各級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採取簽署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等形式,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明確對相關領域紅黑名單主體的獎懲措施和實施方式,建立發起、響應、反饋的聯動機制。鼓勵各級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根據國務院關於聯合獎懲的要求將紅黑名單信息與相關信息進行比對,並創造條件嵌入本部門行政審批、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等信息系統和具體工作流程,帶頭查詢使用紅黑名單信息,及時歸集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典型案例,統計聯合獎懲情況並反饋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十三)鼓勵社會力量協同參與聯合獎懲。積極創造條件,向各類社會組織、行業協會商會、信用服務機構、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公共服務機構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開放全國聯合獎懲對象名單數據庫信息。鼓勵各類社會機構查詢使用紅黑名單,對列入“黑名單”的主體實施市場性、行業性、社會性約束和懲戒,對列入“紅名單”的主體建立“綠色通道”,優先提供服務便利,優化誠信企業行政監管安排,降低市場交易成本,大力推介誠信市場主體。有關單位及時向紅黑名單認定部門(單位)反饋紅黑名單獎懲信息,構建全社會廣泛參與的聯合獎懲機制。

六、構建自主自新的信用修復機制

(十四)鼓勵和支持自主修復信用。建立有利於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社會鼓勵與關愛機制,鼓勵“黑名單”主體通過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等方式修復信用,認定部門(單位)可將信用修復情況作為“黑名單”退出的重要參考。

(十五)規範信用修復流程。有關部門(單位)認定“黑名單”時,應結合失信行為的嚴重程度,明確相關主體能否修復信用以及信用修復的方式和期限。對可通過履行相關義務糾正失信行為的“黑名單”主體,可在履行相關義務後,向認定部門(單位)提交相關材料申請退出。

七、建立健全誠信狀況重點關注對象警示機制

(十六)實施分級分類管理。認定部門(單位)可將在重點領域發生較重失信行為或多次發生輕微失信行為但尚未達到“黑名單”認定標準的相關主體列入重點關注名單,並依法實施與其失信程度相適應的失信聯合懲戒。重點關注名單信息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有選擇地對外公開。

(十七)對誠信狀況重點關注對象的警示。認定部門(單位)應通過適當方式,向重點關注名單主體發出警示並提示重點關注有效期。依託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開展大數據分析,將在3個以上不同的重點領域被列入重點關注名單的主體轉入“大數據警示名單”,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眾發出預警。重點關注名單主體有效期內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應按照“黑名單”認定標準,及時轉入“黑名單”。

八、依法依規退出名單

(十八)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退出機制。“黑名單”的有效期、信用修復及退出方式由相關認定部門(單位)結合相關主體違法失信情況確定。“黑名單”的退出包括如下方式:一是經異議處理,“黑名單”主體認定有誤的,認定部門(單位)應將相關主體從“黑名單”中刪除;二是通過主動修復在“黑名單”有效期屆滿前提前退出,提前退出需經認定部門(單位)同意;三是待“黑名單”有效期屆滿自動退出;四是“黑名單”認定標準發生改變,對於不符合新認定標準的主體,將其從“黑名單”中刪除。“黑名單”主體退出名單後,應立即將其列入重點關注名單(誤列入“黑名單”的除外),有效期由之前將其列入“黑名單”的部門(單位)確定。

(十九)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名單的退出機制。“紅名單”的有效期由相關認定部門(單位)結合相關主體誠實守信情況確定。“紅名單”的退出包括如下方式:一是經異議處理,“紅名單”主體認定有誤的,認定部門(單位)應將相關主體從“紅名單”中刪除;二是有效期內被有關部門列入“黑名單”、重點關注名單或發現存在不當利用“紅名單”獎勵機制等不良行為的,認定部門(單位)應將相關主體從“紅名單”中刪除;三是待“紅名單”有效期屆滿自動退出;四是 “紅名單”認定標準發生改變,對於不符合新認定標準的主體,將其從“紅名單”中刪除。

(二十)建立健全名單退出、獎懲解除和記錄留存協同機制。相關主體退出紅黑名單後,認定部門(單位)及時通過原發佈渠道發佈名單退出公告,有關聯合獎懲部門應停止對其實施聯合獎懲,相關名單信息將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後臺繼續保存,信用服務機構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在一定期限內繼續保留其失信記錄。對於因主體認定有誤而列入名單的,相關信息不予保存。

九、保護市場主體權益

(二十一)建立健全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反映監督機制。有關單位或個人對“紅名單”主體的誠實守信行為有異議的,可向認定部門(單位)反映並提供證明材料,認定部門(單位)應在收到反映後及時核實。經核實反映情況屬實的,認定部門(單位)應重新對被反映主體進行認定,並將認定結果反饋反映人和當事人。

(二十二)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異議申訴機制。有關單位或個人對被列入“黑名單”有異議的,可向認定部門(單位)提交異議申請並提供證明材料。認定部門(單位)應在收到異議申請後及時反饋是否受理,並儘快將核實和處理結果反饋當事人,當事人對反饋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復議。

(二十三)建立健全名單信息更正機制。聯合獎懲實施部門在依據名單執行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時主動發現、經有關單位或個人提出異議申請或投訴發現名單信息不準確的,應及時告知認定部門(單位)核實,認定部門(單位)應及時核實並反饋。因工作失誤導致有關單位或個人被誤列入“黑名單”的,認定部門(單位)應及時更正當事人的誠信記錄,向當事人書面道歉並進行澄清,恢復其名譽。導致當事人權益受損的,依法給予賠償。對於被誤列入“紅名單”的相關主體,應盡可能收回其受到聯合激勵獲得的權益。

十、加強個人隱私和信息安全保護

(二十四)保護個人隱私。明確個人信息查詢使用權限和程序,做好數據庫安全防護工作,建立完善個人信息查詢使用登記和審查制度,防止信息洩露。對故意或因工作失誤洩露個人隱私信息的,要依法嚴格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二十五)保障信息安全。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規章制度。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貫徹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加大對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各部門信用信息系統、信用服務機構數據庫的監管力度,保障信息主體合法權益,確保國家信息安全。

十一、保障措施

(二十六)落實主體責任。各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單位要加強對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建設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國家有關部門要制定相關領域的紅黑名單認定標準和管理辦法,積極主動發起簽署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縣級以上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要嚴格執行相關領域紅黑名單認定標準和管理辦法,依法認定、發佈、歸集、共享、更新和使用紅黑名單信息,嚴格執行各項聯合獎懲措施。

(二十七)完善法律法規。加快研究推進信用立法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強化誠信約束和協同監管要求,對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有關規定提出修訂建議或進行有針對性的修改。

(二十八)加強宣傳教育。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多渠道選樹誠信典型,倡導誠實守信,及時曝光重點領域嚴重失信行為,形成輿論壓力,廣泛宣傳各地區、各部門開展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做法和經驗,擴大聯合獎懲對象名單制度的影響力和警示力。

本文件自發佈之日起試行,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 民 銀 行
2017年10月30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韓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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