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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對3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

2017-11-04 11:12 來源: 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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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證監會依法對3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其中包括1宗超比例減持未披露及限制期內交易股票案,1宗內幕交易案,1宗私募基金違法違規案。

1宗超比例減持未披露及限制期內交易股票案中,張學陽作為持有精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精倫電子)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截至2014年9月18日,累計減持“精倫電子”8,596,410股,佔當時精倫電子已發行股份的3.49%。2016年7月20日,張學陽再次減持“精倫電子”14,200,000股,佔當時精倫電子已發行股份的2.89%。張學陽在累計減持精倫電子股份比例達到5%時,未及時向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在沒有報告、公告的情況下,繼續減持“精倫電子”6,788,360股,違法減持金額為50,776,932.80元。張學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38條、第86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3條和第204條規定,湖北證監局決定對張學陽超比例減持未披露及限制期內的減持行為給予警告;對其超比例減持未披露行為處以40萬元罰款,對其限制期內的減持行為處以300萬元罰款。

1宗內幕交易案中,蔡開福係福建潯興拉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潯興股份)控股權轉讓事項這一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蔡開福使用其本人證券賬戶買入“潯興股份”7萬股,獲利約7.5萬元。蔡開福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3條、76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2條規定,廈門證監局決定對蔡開福沒收違法所得約7.5萬元,並處以約22.5萬元罰款。

1宗私募基金違法違規案中,湖北運鴻創贏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簡稱運鴻創贏)發行的運鴻創贏光能1號基金未履行備案手續;在運鴻創贏光能1號基金的資金募集過程中,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個人募集資金;運鴻創贏在其官方網站上,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基金産品;向投資者承諾最低收益;未對部分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未按規定及時向基金業協會報告兩次股權變更重大事項。運鴻創贏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第8條、第11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25條規定,依據《暫行辦法》第38條規定,湖北證監局決定對運鴻創贏上述違規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併合計處以6萬元罰款;對相關責任人員劉慶、李風雷、趙喆給予警告,並分別合計處以3萬元至5萬元不等的罰款。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法律法規,破壞了市場秩序,必須堅決予以打擊。我會將繼續推進依法全面從嚴監管,對資本市場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保持執法高壓態勢,牢牢堅持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使命,牢牢堅持防範風險的底線,有效支持服務實體經濟。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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