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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2017年第136號)

2017-11-19 09:19 來源: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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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規章、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7〕40號)要求,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確保各項改革措施有效落實,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對相關規範性文件進行了清理,決定修改2件,廢止7件。現將清理結果公告如下:

一、修改的文件

1.將《關於印發〈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食藥監安〔2005〕527號)附件2《申請成為全國性(區域性)批發企業應當報送的資料》第九項“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資産負債表”修改為“財務資産負債表”。

2.將《關於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驗研究管理規定的通知》(國食藥監安〔2005〕529號)附件1《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驗研究立項申請表》中“組織機構代碼”刪去。

二、廢止的文件

1.《關於開展中藥保健藥品整頓工作的通知》(國藥管注〔2000〕74號)

2.《關於印發〈藥品臨床研究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國藥管安〔2000〕315號)

3.《關於印發〈醫療器械檢測機構資格認可辦法(試行)〉的通知》(國藥監械〔2003〕125號)

4.《關於印發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食藥監人〔2003〕298號)

5.《關於中藥保健藥品和中成藥地方標準升國家標準品種試行標準轉正有關事宜的通知》(國食藥監注〔2004〕146號)

6.《關於被中止批准文號效力的中藥品種換發批准文號有關事宜的通知》(國食藥監注〔2004〕583號)

7.《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做好災後評估指導食品生産經營者儘快恢復生産經營的通知》(食藥監辦食監一〔2016〕135號)

對上述予以修改或者廢止的規範性文件,除另有明確規定外,均不涉及過去根據這些文件所作出處理決定的效力。

特此公告。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7年11月17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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