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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進一步完善大病保險制度

2017-12-10 07:31 來源: 浙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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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籌資機制 提高保障水平 規範商保承辦
我省進一步完善大病保險制度

日前,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省衛計委、省民政廳、省保監局等5部門聯合印發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通過健全大病保險籌資機制、提高大病保險保障水平、建立貧困人群大病保障傾斜機制以及規範大病保險商保承辦等工作,進一步完善我省大病保險制度。

通知要求,完善政府、單位、個人分擔的大病保險多渠道籌資機制,大病保險人均最低籌資標準不低於40元,參保人員個人籌資比例不低於40%。我省將全面實行大病保險市級統籌,以設區市為單位,大病保險基金實現市級統收統支,大病保險基金與職工基本醫保基金、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基金一併籌集,實行專賬管理、獨立核算。

適當提高支付比例,大病保險合規醫療費用最低支付比例原則上不低於60%。我省將根據大病疾病譜變化情況,結合大病保險基金承受能力,通過競爭性公開談判,將大病治療必需、臨床療效明確、群眾需求較強、治療費用較高的特殊藥品,逐步納入大病保險支付範圍。

對於貧困人群,建立大病保障傾斜機制,對貧困人群起付標準內醫療費用給予適當補助,並繼續做好資助參保工作,確保特困供養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等救助對象及時參加大病保險。今後,我省貧困人群大病患者在縣域內醫療機構住院,實行先診療後付費,出院時只需支付自負醫療費用。

此外,我省還要求各地規範大病保險商保承辦。在基金精算平衡、不增加政府過高投入的前提下,大病保險商保承辦模式可選擇政府購買經辦服務與激勵考核相結合模式,也可選擇商業保險公司與政府盈虧共同分擔的大病保險産品模式。各設區市在省定商業保險公司範圍內,按照規定擇優選取1家統一承辦全市範圍大病保險業務,若該公司在協議期限內存在違規行為,應立即與其終止協議,另行擇優選取商業保險公司。(記者 張冰)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張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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