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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新規保障律師監獄會見權 會見立案偵查等在押犯不得監聽

2017-12-11 18:57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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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2月11日電(記者 白陽、王茜)記者11日獲悉,司法部日前印發並施行了《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規定》。根據規定,辯護律師會見被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在押罪犯時,不被監聽,監獄不得派警察在場。司法部有關負責人表示,這種情況適用於律師會見獄內又犯罪或者有漏罪的在押罪犯。

與此前施行的《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暫行規定》相比,此次出臺新規對律師執業權利的保障更為全面。新規出臺後,該暫行條例已同時廢止。

新規規定,辯護律師會見被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在押罪犯時,不被監聽,監獄不得派警察在場。這與刑事訴訟法、律師法等法律中關於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被監聽的規定形成呼應。

在律師權利受到侵害時的救濟渠道上,新規也有了更為細緻的規定。此前的暫行規定指出,律師會見在押罪犯,發現監獄人民警察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的,可以向罪犯所在監獄或者上級主管機關投訴。

新規對此規定為,律師會見在押罪犯,認為監獄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執業權利的,可以向監獄或者其上級主管機關投訴,也可以向其所執業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維護執業權利;情況緊急的,可以向事發地的司法行政機關申請維護執業權利。

新規還在律師會見時間、人數等方面作出了便利化修改。

全國政協委員、四川鼎立律師事務所主任施傑今年兩會期間提交了一份關於完善律師會見監獄服刑人員規定的提案,並於今年7月收到了司法部的答覆函。他高興地説,提案中“設立律師會見室,保障律師會見不受監聽”和“修改暫行規定中律師會見人數的規定”等建議在此次出臺的新規中均有體現。

施傑表示,該提案得到司法行政部門的答覆並成為正式規範,反映了司法行政部門對律師群體的重視,相信這個規定將對促進司法文明進步發揮實實在在的作用。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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