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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文要求 規範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罪案

2017-12-20 08:00 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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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修訂印發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共10章80條,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有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犯罪形勢的深刻變化以及刑事立法的修訂完善,要求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程序、規範和標準不斷創新、完善和提高,因此公安部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對2006年6月施行的規定進行全面修訂完善。在修訂過程中對執法辦案理念和機制進一步發展創新,補充完善和設置一些新的辦案程序,並對有關法律規定作出了進一步的細化和明確,體現了相關執法工作的特殊性、複雜性和規律性。

針對産權保護問題,《若干規定》全面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要求,在嚴格遵循和深入貫徹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精神、兼顧刑事司法與産權保護平衡的基礎上,從總則上的原則性規定到分則中的涉案財物處置均作出了一系列細化規定,以妥善處理維護市場秩序與激發社會活力的關係,審慎把握處理産權和經濟糾紛的政策,準確界定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性質,防範執法不當行為。針對監督制約問題,《若干規定》為防範産生公安機關執法不規範問題,強調要充分發揮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作用,對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協作配合和監督制約等方面作出了嚴格規範,健全了協作機制、細化了監督內容,明確規定了相應的糾錯措施和法律責任,防止偵查權力濫用。

《若干規定》的頒布實施是又一項具有深刻意義的公安法制建設成果,有利於創新執法理念、提高辦案質量,有利於規範執法行為、統一執法標準,有利於加強法律監督、避免執法偏差,有利於依法履行職權、確保執法公正。(記者 姜天驕)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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