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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將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機制

2017-12-22 18:58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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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貴陽12月22日電(記者 潘德鑫)為深入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貴州省近日出臺辦法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機制。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後,賠償權利人與賠償義務人就損害事實與程度、修復方式、啟動時間與期限、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與期限等進行平等協商。

根據《貴州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辦法(試行)》,納入賠償磋商的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地表景觀和地質遺跡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的退化。

參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的賠償權利人為國務院授權的地方人民政府,賠償義務人是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和(或)個人,生態環境損害第三人是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有利害關係的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生産經營者和(或)個人,第三方獨立調解機構是經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生態環境保護人民調解委員會及熟悉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相關社會組織。

經過磋商,賠償權利人與賠償義務人達成共識的,將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協議經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進行司法登記確認後,若賠償義務人違約,賠償權利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未達成一致或者賠償協議經司法登記確認前賠償義務人反悔拒不履行賠償協議的,賠償權力人將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張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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