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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定辦法》出臺
明年4月1日起執行

2017-12-29 07:20 來源: 天津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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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的家庭成員無工作且具備勞動能力的,明確其收入認定標準

●贍養費納入申請對象的家庭收入中

昨日從市民政局獲悉,本市對原《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定暫行辦法》進行了細化,出臺《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定辦法》。針對一些為領救助金,卻隱瞞家庭成員財産收入的情況,新《辦法》對家庭成員無工作且具備勞動能力的,在收入認定方面有了明確標準,贍養費也納入了申請對象的家庭收入中。新《辦法》從明年4月1日起執行。

申請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是重要的門檻。根據新《辦法》,凡向民政部門申請各類救助項目,包括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臨時救助、因病支出型困難家庭救助等,均要核定其家庭經濟狀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産情況。“具有本市戶籍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相應標準,且家庭財産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才可以申請社會救助。” 市民政局社會救助處處長管鳳坤介紹,家庭成員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及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係並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家庭成員無工作

認定收入有標準

目前,一些申請對象,以家庭成員無工作為由,想減少家庭人均收入,管鳳坤説,為了防止“騙保”“賴保”,民政部門已與相關部門聯網,對於家庭成員的收入信息通過平臺一查便知,即使從平臺上查詢不到,工資收入認定也有標準。新《辦法》規定,對具備勞動能力且信息核對平臺無法獲取收入信息的在職人員,其收入核定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對男55周歲(不含)、女45周歲(不含)以下,具備勞動能力的非在職人員,其收入核定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90%;對男55周歲(含)、女45周歲(含)以上,具備勞動能力的非在職人員,其收入核定不得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在法定勞動年齡年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非在職人員,其收入核定不得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60%。全日制在校學生大學本科以下(含)不計算本人收入。

贍養費納入

申請人轉移性財産部分

還有一些申請對象,子女有工作,為了申請社會救助,以子女結婚,不在一起生活為由,想減少家庭人均收入。管鳳坤説,這樣的家庭不和子女居住在一起,子女的收入可以不計入家庭收入,但贍養費要計入申請人家庭收入中。新《辦法》規定,各區應根據本區的經濟水平、被贍養人的實際需求和子女家庭經濟狀況計算贍養費。贍養費的計算辦法由各區民政局自行制定,報市民政局備案。子女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養、低收入家庭救助和低收入家庭物價補貼待遇的,視為無贍養能力,不計算贍養費。此外,此類家庭子女家庭有二套房(累計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33平方米的除外)或財産價值超過20萬元,家庭成員中無重病重殘人員,視為有完全贍養能力,其父母不得申請社會救助。(記者 韓雯)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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