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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增加農民財産性收入 發展壯大集體經濟

2017-12-29 10:38 來源: 海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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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農業廳相關負責人解讀《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增加農民財産性收入 發展壯大集體經濟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37號),結合我省實際,省委、省政府出臺《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後,引起我省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對此,省農業廳相關負責人今天專門進行了詳細解讀。

此次改革意義重大

從全面深化農村改革的大佈局來講,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可以説是繼農村土地“三權分置”重大制度創新之後,我省部署的又一項管長遠、管全局的重大改革。

這項改革有三方面利好,一是有利於增強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活力。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深化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明晰集體産權關係,盤活集體資産,有利於形成既體現集體經濟優越性、又調動個人積極性的農村集體經濟運行的新機制,更好地發展壯大集體經濟,逐步實現共同富裕。

二是有利於增加農民的財産性收入。改革集體産權制度,把集體的經營性資産確權到戶,實現農民對集體資産的佔有、使用和收益分配的權利,有利於拓寬農民增收的新渠道,讓農民共享農村改革的發展成果。

三是這項改革有利於增添農業農村發展的新動能。改革農村集體産權制度,發展農民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的聯合和合作,有利於激活農村各類要素的潛力,完善現代農業的經營體系,增添農業農村發展的新動能。

農村集體資産管理全面加強

紮實開展農村集體資産清産核資工作,是順利推進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的基礎和前提。要摸清集體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資産流失。有集體統一經營性資産的村組應建立集體經濟組織。

改革強調重點清查核實未承包到戶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資源性資産,用於經營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農業基礎設施、集體投資興辦的企業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經濟組織資産份額、無形資産等經營性資産,用於公共服務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方面的非經營性資産,以及現金、債權債務等,查實存量、價值和使用情況,做到賬證相符和賬實相符。對清查出的沒有登記入賬或者核算不準確的,要經核對公示後登記入賬或者調整賬目;對長期借出或者未按規定手續租賃轉讓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補辦手續;對侵佔集體資金和資産的,要如數退賠,涉及違規違紀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各市縣(區)要成立清産核資工作組,制定清産核資實施方案,明確清産核資的詳細內容和工作程序。清産核資結果要向全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示,並經成員大會或者代表大會確認。清産核資結束後,要建立健全集體資産登記、保管、使用、處置等制度,實行臺賬管理。

在清産核資基礎上,把農村集體資産的所有權確權到不同層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並依法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未成立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未成立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成員身份要民主協商確認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尊重歷史、兼顧現實、程序規範、群眾認可的原則,統籌考慮戶籍關係、農村土地承包關係、對集體積累的貢獻等因素,協調平衡各方利益,做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工作,解決成員邊界不清的問題。各市縣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充分尊重群眾民主協商意見,制定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定的具體程序、標準和管理辦法,合理確定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登記基準時間,建立健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登記備案機制,最終確定成員名單要經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確認通過。

確定集體成員,要做到兩點:一是成員必有份。只要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通過將集體資産量化到人、確權到戶,就可以獲得相應的集體資産份額和權利。二是誰是成員,農民公認。是不是成員要由集體組織的成員共同民主討論確認。群眾公認了,這項改革才能健康進行,才能保持農村的和諧穩定。

在農村改革實踐中,一些地方曾經存在多數人侵犯少數人利益的問題。此次改革為防止這樣的情況發生,特別強調成員身份確認既要得到多數人認可,又要防止多數人侵犯少數人權益,並特別提出要切實保護婦女合法權益。

科學設置股權是改革重頭戲

科學設置股權是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的重頭戲,思路就是把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産以股份或份額形式量化到本集體成員,發展多種形式的股份合作,讓農民真正成為集體資産的所有者、管理者和受益者。

在清産核資和確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基礎上,合理確定折股量化的資産和範圍,將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産以股份或者份額形式量化到本集體成員,作為其參加集體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據。股權配置的基本原則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人人有股,股權設置應以成員股為主,是否設置集體股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民主討論決定。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産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同於工商企業的股份制改造,要體現成員集體所有和特有的社區性,只能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收益、徵地補償集體提留及資源性資産、非經營性資産用於經營獲得的收益應及時納入折股量化範圍。

組織實施好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産股份佔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改革試點。建立集體資産股權登記制度,記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持有的集體資産股份信息,原則上以戶為單位出具股權證書。探索農民對集體資産股份有償退出的條件和程序,現階段農民持有的集體資産股份有償退出不得突破本集體經濟組織的範圍,可以在本集體內部轉讓或者由本集體贖回。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做好農民持有集體資産股份繼承工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管理提倡實行不隨人口增減變動而調整的方式,提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今後的新增人口,通過分享家庭內擁有的集體資産權益的辦法,按章程獲得集體資産份額和集體成員身份。

將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

推進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不是“一股了之”、“吃光分凈”,而是為了發展壯大集體經濟,並以此引領和支撐農民逐步實現共同富裕。

改革從實際出發,探索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有效途徑。充分利用改革成果,整合盤活農村集體資源資産和資金,以自營、入股、合作的方式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促進資源變資産、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東。發揮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管理集體資産、開發集體資源、發展集體經濟、服務集體成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農戶和各類農業經營主體提供産前産中産後農業生産性服務;鼓勵整合利用集體積累資金、政府幫扶資金等,通過入股或者參股農業産業化龍頭企業、村與村合作、村企聯手共建、扶貧開發等多種形式發展集體經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利用未承包到戶的集體“四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林地、果園、養殖水面等資源,集中開發或者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發展現代農業項目;可以利用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等資源發展共享農莊等休閒農業項目和鄉村旅遊;可以在符合規劃前提下,探索利用閒置的各類房産設施、集體建設用地等,以自主開發、合資合作等方式發展相應産業。

按照步驟,2021年底前我省要全面完成清産核資和集體資産折股量化到戶,建立起股份合作制的運行新機制。兩個重要的目標,一是能不斷增加農民的財産性收入,二是不斷發展壯大集體經濟。

改革將分步驟實施

按照中央的決策部署:3年完成清産核資,5年基本完成改革。我省將按照要求與中央同步完成改革,按步驟在2021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革。

一是試點先行。海口市瓊山區和東方市作為國家改革試點區縣,2017年底前完成試點村的改革工作,2018年1月在本區域內全面推開,10月底前完成改革任務。其他市縣2018年1月啟動改革試點,每個鄉鎮選擇3—5個行政村開展試點,為全面推開積累經驗,2018年底前完成試點任務。

二是清産核資。各市縣2019年底前完成清産核資工作,形成工作成果提交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農業廳。

三是成員身份認定。各村在完成清産核資工作後,將確認的成員登記造冊,規範管理。2020年底前完成。

四是經營性資産股份制改革。在清産核資和成員身份認定基礎上,對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産進行折股量化,確權到人,頒證到戶。2021年底前完成。

五是建立完善農村集體經濟運行新機制。建立農村經濟合作社或股份經濟合作社,健全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架構,完善經營管理治理機制,現代農村集體産權制度基本形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市場主體地位基本確立。2021年底前完成。

改革重在落實

推進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決策部署,全省各級黨委政府要從講政治的高度,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等“四個意識”,與黨中央保持一致,積極穩妥推進此次改革。

全省各級黨委政府要充分認識其重要性、複雜性、長期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積極穩妥推進改革。建立省級全面負責、市縣組織實施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各級黨委書記特別是市縣、鄉鎮黨委書記要親自挂帥。各市縣要成立由黨委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的領導小組,統籌抓好各項工作。要層層分解任務,落實工作措施,提出具體要求,對遇到的矛盾和問題,要切實加以解決,涉及重大政策調整的,要及時向上級彙報,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全省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工作由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省農業廳、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實施。要梳理細化各項改革任務,明確任務承擔單位,制定配套分工方案。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抓好落實。加強調查研究和工作指導,及時做好政策評估,協調解決改革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加強監督檢查,嚴肅查處和糾正弄虛作假、侵害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權益等行為。各市縣要組織專門力量負責改革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要認真做好農村産權糾紛調解仲裁和司法救濟工作。

要廣泛宣傳動員,組織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主題宣傳活動,調動基層幹部和廣大群眾參與改革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加強政策解讀,編寫通俗易懂的政策宣傳材料。要注意經驗總結和典型推廣,發揮示範帶動作用。各市縣、各有關部門要加強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的幹部培訓工作,將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列入市縣及村鎮幹部培訓重要內容,確保村“兩委”幹部全體輪訓一次。

各市縣要將推進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工作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逐步增加對農村的公共服務支出,減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相應負擔。要落實國家相關的財政、稅收、金融及用地政策,進一步完善財政引導、多元化投入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政策體系,對政府撥款、減免稅費等形成的資産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可以量化為集體成員持有的股份。在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中,免徵因權利人名稱變更登記、資産産權變更登記涉及的契稅,免徵簽訂産權轉移書據涉及的印花稅,免收確權變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産登記費。完善金融機構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融資、擔保等政策,健全風險防範分擔機制。統籌安排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所需用地等。(海南日報12月28日訊)(記者 宗兆宣)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韓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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