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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實施工傷保險浮動費率

2018-01-06 11:26 來源: 廣西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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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記者從自治區人社廳獲悉,人社廳、財政廳聯合印發的《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明確,自1月1日起,我區實施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政策,通過費率調控進一步促進工傷預防。

《辦法》規定,今後工傷發生率高的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會相應提高,反之則降低。該《辦法》的出臺,將為全區用人單位進一步減負:工傷發生率低的用人單位,可享受工傷保險費率下浮的“獎勵”,最多可下浮至本行業費率的50%;工傷發生率高的用人單位,則會受到上浮工傷保險費率的“懲罰”,最高可上浮至本行業費率的150%。

浮動費率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用人單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礎上,根據用人單位上個浮動週期的工傷保險支繳率、工傷發生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浮動週期的工傷保險繳費比例。浮動費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每2個自然年度核定一次。

《辦法》適用範圍為全區行政區域內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以及行業的劃分,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劃分為8類:一類行業浮動分為3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0.2%的基礎上,可上浮至120%、150%;二類至八類行業浮動分為5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0.4%、0.7%、0.9%、1.1%、1.3%、1.6%、1.9%的基礎上,可分別上浮至120%、150%或下浮至80%、50%。

《辦法》指出,用人單位如存在首次參保,且參保繳費不滿2年;少報、漏報、瞞報單位工資總額或參保職工人數;拖欠工傷保險費等3種情形,不得下浮工傷保險費率檔次。

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軍人傷殘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等情形發生的工傷保險費用,不納入用人單位費率浮動考核人次或金額。(記者 羅琦)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張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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