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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停徵排污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

2018-01-16 11:29 來源: 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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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停徵排污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
財稅〔201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環境保護廳(局)、海洋與漁業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做好排污費改稅政策銜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4〕100號)、《關於印發<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6〕33號)等有關規定,現就停徵排污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統一停徵排污費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費。其中,排污費包括:污水排污費、廢氣排污費、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排污費、噪聲超標排污費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費包括:生産污水與機艙污水排污費、鑽井泥漿與鑽屑排污費、生活污水排污費和生活垃圾排污費。

二、各執收部門要繼續做好2018年1月1日前排污費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費徵收工作,抓緊開展相關清算、追繳,確保應收盡收。排污費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費的清欠收入,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全額上繳中央和地方國庫。

三、各執收部門要按規定到財政部門辦理財政票據繳銷手續。

四、自停徵排污費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費之日起,《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減免及緩繳排污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3〕38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1號)、《財政部 國家計委關於批准收取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費的復函》(財綜〔2003〕2號)等有關文件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環境保護部  國家海洋局
2018年1月7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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