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上海:加強“租購並舉”住房制度配套服務

2018-01-18 07:37 來源: 解放日報
字號: 默認 超大 | 打印 |

■在簡化要件方面,取消職工辦理提取業務時應出具單位提取證明的規定

記者昨日獲悉:經廣泛深入調研、聽取各方意見,並公開徵求社會意見等程序的《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經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將於2018年4月1日正式施行。

三個辦法是把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在繳存、提取、貸款方面的現有政策規定進行匯總和集成,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等上位法的具體細化和補充。進一步發揮保障和改善民生功能,加強對上海“租購並舉”住房制度的配套服務,加強上海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管理,更好地維護繳存單位和職工合法權益。

在提取政策方面,提取辦法明確原有購買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上海市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償還本市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貸款本息可提取。按照租購並舉的要求,支持上海市無房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而且允許職工委託提供宿舍住房的所在單位或者市場上提供租賃住房的專業租賃企業集中遞交申請。未來將視修訂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增加新的提取品種,以滿足廣大職工多層次的自住住房消費需求。

貫徹“放管服”改革要求,在簡化要件方面,取消職工辦理提取業務時應出具單位提取證明的規定; 簡化死亡提取證明要件,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辦理死亡提取業務時不再需要繼承權公證;簡化償還其他尚未與公積金中心開展合作的商業銀行住房貸款提取手續,續提還款只需提供相應還款證明。在優化流程方面,申請辦理無房租賃提取的職工可以通過授權方式核查房屋信息,不需要提供無房證明材料。對於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或者償還個人住房貸款的,職工可以辦理約定提取手續。職工辦理賬戶異地轉移的,統一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實現“賬隨人走”,避免職工來回奔波。

近年來住房公積金政策變化和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碰到了一些新情況、新需求,三個辦法都予以呼應,在政策上予以完善。例如,明確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該職工本人當月全月應發工資。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首月全月應發工資。職工退工當月工作時間未足月但單位發放工資的,則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又如,針對在本市繳存職工要到異地貸款購房的需要,可以通過出具本市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方便新市民職工在異地住房公積金中心獲得貸款。(記者 戚穎璞)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石璐言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