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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進一步規範採礦審批登記管理

2018-01-25 11:34 來源: 國土資源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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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生態文明建設及“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要求,深化礦業權管理制度改革,保障採礦權市場健康發展,促進礦産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保護礦業權人合法權益,近日,國土資源部印發《關於完善礦産資源開採審批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就採礦審批登記管理作進一步規範。該《通知》有效期5年。

該《通知》根據《礦産資源法》《行政許可法》《礦産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按照國務院“放管服”改革、清理規範性文件等要求,針對當前採礦審批登記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整合歸併了《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採礦權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7個涉及採礦審批登記管理的規範性文件,在取消、刪除、修改、調整相關要求的同時,新增了若干管理規定。

關於礦區範圍管理,《通知》明確,對以招拍挂和協議方式出讓採礦權的,登記管理機關通過與採礦權申請人簽訂採礦權出讓合同的形式確定礦區範圍,不再要求單獨申請劃定礦區範圍;對確定礦區範圍依據的勘查程度要求進行了適度簡化;取消劃定礦區範圍預留期延續審批,明確了以招拍挂及協議方式出讓採礦權的,其辦理採礦登記時限要求在採礦權出讓合同中約定;明確了應招拍挂出讓的第三類礦産採礦權不得以協議出讓方式擴大礦區範圍。

關於採礦權新立、延續審批管理,《通知》取消了礦産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制資質要求,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或委託有關機構編制。明確了對油氣與非油氣以及新設砂岩型鈾礦採礦權與已設煤炭礦業權重疊的處置措施。簡化了非採礦權人自身原因辦理短期延續的要求。

關於採礦權變更、登出登記管理,《通知》進一步嚴格規定協議出讓的採礦權10年內原則上不得轉讓以及第三類礦産不得分立和變更開採礦種;明確了採礦權登記管理機關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辦理採礦權變更登記的具體要求。細化了清理過期採礦權和政策性關閉礦山辦理登出登記的具體要求。

《通知》同時對其他有關事項提出了明確要求,包括採礦許可證遺失補領等要求共7條。對採礦許可證遺失或損毀需要補領的,不再要求申請人在媒體刊登遺失聲明,由登記機關在門戶網站進行公示。補充了採礦登記中涉及礦業權出讓收益,與財綜〔2017〕35號文進行銜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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