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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頒布實施

2018-02-06 10:45 來源: 福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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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政府正式印發《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辦法指出,設立省政府質量獎,旨在表彰在經濟領域中實行卓越績效管理,經濟社會效益顯著,對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具有標桿示範作用的各類企業或組織。每年評出省政府質量獎和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均不超過5個,分別獎勵200萬元、100萬元。

辦法明確,在福建省行政區域範圍內合法註冊、連續生産經營5年以上(含5年)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據評審標準,在自我評價基礎上提出申請。申報企業或組織應同時達到質量管理領先國內同行業、主導産品或服務質量嚴於國家(行業)標準要求,節能指標達到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經濟效益等指標居國內同行業前列,連續3年無較大及以上質量安全事故、環境事件和生産安全事故,依法納稅。省政府建立評審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按程序批准最終獲獎名單並頒獎。

辦法規定,累計3次以上(含3次)獲省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從第3次獲獎起,除獎勵200萬元外,由省政府授予當年度省政府質量卓越獎,頒發獎牌和證書。對我省榮獲中國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給予一次性獎勵500萬元,榮獲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企業或組織,給予一次性獎勵300萬元。同一家企業或組織獲中國質量獎(含提名獎)和福建省政府質量獎(含提名獎)的,按最高獎金標準獎勵;如已按較低獎金標準獎勵的,差額補齊。(記者 嚴順龍)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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