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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服務機構虐待或遺棄殘疾人或被追究刑責

2018-03-22 16:09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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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3月22日電(記者 羅爭光)記者22日從民政部獲悉,民政部等4部門日前已印發了《殘疾人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其中規定,殘疾人服務機構有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殘疾人以及其他侵犯殘疾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或將被撤銷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民政部介紹,辦法針對近年來由國家、社會、個人舉辦的殘疾人服務機構大量涌現,但行業管理缺少依據、管理責任不明確等問題,提出了加強殘疾人服務行業管理的具體規定。

辦法明確了殘疾人服務機構的對象範圍,即國家、社會和個人舉辦的,依法登記的專門為殘疾人提供供養、托養、照料、康復、輔助性就業等相關服務的機構。《殘疾人教育條例》《特殊教育學校暫行規程》等規定的殘疾人職業教育機構不適用於該辦法。

根據辦法,不同行業、不同性質、不同出資主體舉辦的殘疾人服務機構,應當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在相應的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辦法還明確了殘疾人服務機構的內部管理要求,規定了管理制度、人員管理、財務管理、無障礙環境、檔案管理、慈善捐贈、安全管理等,特別是規定了殘疾人服務機構要建立完善照料、護理、膳食、特殊設施設備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責任機制,在公共區域安裝實時監控裝置,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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