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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佈《關於修改〈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的決定》

2018-03-25 08:55 來源: 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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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證監會發佈了《關於修改〈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自2018年4月23日起施行。

按照有關立法程序的要求,證監會于2017年2月24日至3月26日,通過證監會官網和“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向社會公開徵求對《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修改事宜的意見。

總的來看,社會各方對《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的修改評價積極,認同《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統一各證券仲介服務機構政策要求,依法全面從嚴監管,保護非涉案行政許可申請人的合理預期和合法權益的修改思路,認為《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的修改有助於強化證券仲介服務機構的監督主體責任意識,進一步發揮好證券仲介服務機構在證券期貨業務中的核查把關地位作用。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主要集中在建議明確暫不受理、中止審核措施適用的主體範圍,明確證券仲介服務機構被證監會派出機構立案調查是否適用該措施,明確恢復審查的時間。我們對社會各界反饋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並採納了部分合理的意見建議。

本次《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修改重點解決了各證券仲介服務機構暫不受理、中止審核政策不統一的問題,減少挂鉤機制政策對非涉案行政許可申請人影響。具體修改內容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一是當證券仲介服務機構或其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的,我會將不予受理或中止審查其出具的同類業務的行政許可申請文件。二是建立中止審查的恢復審查機制。在審項目被中止審查的,證券仲介服務機構應當指派與被調查事項無關的人員進行復核。經復核,申請事項符合行政許可條件的,我會應當恢復審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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