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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對我所謂“強制性技術轉讓”指責完全站不住腳——訪中國社科院世界經濟與政治所國際貿易研究室主任東艷

2018-04-09 07:24 來源: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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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公佈的301調查報告中,美方認為中國使用合資要求、股比限制和其他外商投資限制來強制或迫使美國企業轉讓技術。對此,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經濟與政治所國際貿易研究室主任、研究員東艷認為,美國拿“強制性技術轉讓”問題大做文章,是完全站不住腳的。

中國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外資企業進入中國需進行“強制性技術轉讓”

東艷説,美國對我所謂“強制性技術轉讓”的指責完全缺乏事實依據。中國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外資企業進入中國需要進行“強制性技術轉讓”。

加入世貿組織以來,中國逐步改革外資管理體制,尤其是近年來全面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這些開放成果都將體現在新擬定的外國投資法中。新外國投資法旨在通過切實有效的措施,保護外商投資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平競爭,營造更加穩定、透明、法治化和可預期的營商環境。一直以來,中國對所有企業採取一視同仁的政策,在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經營活動等規定方面,都秉持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法規對所有企業的適用效力是同樣的。相關法律法規中從未有任何一項條款內容,要求外國企業必須轉讓其技術給中國的合作夥伴。

東艷説,中國對外資進入某些行業時,提出要有一定的合資比例,這個要求是符合世貿組織相關規定的。“中國現行的外商投資法律規定中,絕大多數領域都是對外資完全開放的,只是在一些少數敏感領域,對外商投資有股比限制。這種設定,完全符合世貿組織相關規定。更重要的是,近年來,中國推進全方位開放的力度不斷加大,對外商投資限制類的措施不斷縮減,在不少行業已經或即將取消合資合作要求或外資股比限制。”

東艷認為,即便在企業合作時存在技術轉讓行為,這種技術轉讓也完全屬於商業層面的契約行為,是對雙方都有利的,不存在強迫性,更不存在技術竊取問題。

“技術轉讓的過程是遵循商品交易均衡機制原理的,即擁有特定技術的企業,由於技術市場的不確定性和市場競爭結構等各方面原因,為了更好地利用東道國市場的各類要素、強化對東道國市場的控制,而可能採取技術轉讓的方式,實現技術的價值。從根本上講,這是企業自主選擇的過程,體現了市場經濟等價交換的原則,政府並沒有進行干預。”東艷表示。

中國在創新方面取得的成績,依靠的是對創新的高度重視和不斷增加的研發投入,而不是美方所指責的“竊取知識産權”

美國301調查報告中用較大篇幅指責中國知識産權保護不力,依據的是大量採用美國政府行政部門(如司法部)或美國公司的單方面認定,還多處使用“據報道”“利益相關方認為”等來源模糊的説法,既缺少有説服力的實際證據,也表露了美方對中國近年來創新和知識産權保護成績的無視。

東艷説,近年來中國在知識産權保護領域付出了大量堅實有效的努力,取得了令人矚目的豐碩成果。早在2008年,中國頒布實施了《國家知識産權戰略綱要》,把保護知識産權問題提升到國家戰略。2015年,國務院印發《關於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産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提出要“提升知識産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能力”。在2016年,國務院印發《“十三五”國家知識産權保護和運用規劃》,繼續強調知識産權保護與運用的重要性。黨的十九大報告更是提出了“倡導創新文化,強化知識産權創造、保護、運用”。

根據世界知識産權組織發佈的數據,2017年中國專利申請數量較上年增加13.4%,達到48882項,位居世界第二。2017年中國研發投入佔GDP的2.1%,成為僅次於美國的全球第二大創新投入國。這些表明,中國在創新方面取得的成績,依靠的是對創新的高度重視和不斷增加的研發投入,而不是美方所指責的“竊取知識産權”。

東艷表示,中國不斷完善與知識産權相關的法律法規,目前已基本形成立體、系統的知識産權保護法治體系。2001年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中國就對知識産權相關法律法規作了全面系統的修訂,建立了符合國際通行規則和中國國情的知識産權法律體系。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商標權審判實踐中的難點問題予以明確。此外,去年末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獲得通過,並於今年起正式實施。

“中國在知識産權保護領域付出了大量堅實有效的努力,取得了令人矚目的豐碩成果。未來還會加大努力,進一步完善我國知識産權的保護。”東艷説,現在美國僅僅根據一些莫須有的報道、指責,以及個別美國企業的抱怨,就打算對中國採取違背世貿組織規則的歧視性措施,這是完全不能接受的。(記者 齊志明)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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