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兩部門規範名稱登記
民辦培訓機構不得冠以“中華”字樣

2018-04-25 08:48 來源: 人民日報
字號:默認 超大 | 打印 |

記者從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獲悉: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近日發佈關於規範營利性民辦技工院校和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要求民辦技工院校和民辦培訓機構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中央”“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在名稱中使用上述字樣的,應當是行業的限定語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據介紹,民辦技工院校、民辦培訓機構名稱應當符合公司登記管理和教育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等另有規定的除外。其名稱的行業表述應當與學校辦學所在地、類別、層次等相符合。其行業表述由專業特點或者辦學特色等加學校類別組成,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行業習慣可以不加專業特點或者辦學特色的除外。

通知要求,民辦技工院校和民辦培訓機構不得使用已登記的學校名稱及其簡稱、特定稱謂等作字號,但有投資關係或者經該學校授權,且使用該學校簡稱或者特定稱謂的除外。該學校的簡稱或者特定稱謂有其他含義或者指向不明確的,可以不經授權。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不得用作字號,但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其他企業未經民辦技工院校或民辦培訓機構審批機關審批,名稱中不得含有“技師學院”“技工學校”“職業技能培訓學校”“職業技能培訓中心”等可能對公眾造成誤解或者引發歧義的內容和文字。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申請籌設或直接申請正式設立民辦技工院校或民辦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並以核準名稱向民辦技工院校或民辦培訓機構審批機關報送審批。民辦技工院校和民辦培訓機構名稱不含行政區劃的,舉辦者應向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

民辦技工院校和民辦培訓機構可在申請設立時向審批機關申請使用簡稱,並由審批機關在辦學許可證或者批准籌設文件中予以註明。簡稱僅可省略公司組織形式,並限用於學校牌匾、成績單、畢業證書、招生廣告和簡章。在招生廣告和簡章中使用簡稱的,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學校營利性屬性和學校全稱。(記者 林麗鸝)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楊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