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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強化

2018-04-28 07:28 來源: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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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強化
不同類型股東實施差異化監管

27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佈《關於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規範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行為,強化對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的監管,促進非金融企業與金融機構良性互動發展。

《意見》對金融機構的不同類型股東實施差異化監管,主要規範金融機構的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通過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的方式,強化股東資質要求。從正面清單看,金融機構的主要股東和控股股東應當核心主業突出、資本實力雄厚、公司治理規範、股權結構清晰、管理能力達標、財務狀況良好、資産負債和杠桿水平適度,制定合理明晰的投資金融業的商業計劃,並且控股股東原則上還要滿足連續3年盈利、凈資産不低於總資産40%等要求。從負面清單看,非金融企業脫離主業需要盲目向金融業擴張、風險管控薄弱、進行高杠桿投資、關聯交易頻繁且異常的,不得成為金融機構的控股股東。對所投資金融機構經營失敗或重大違規行為負有重大責任的非金融企業,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再成為金融機構的控股股東。還加強了對金融機構股權質押、轉讓和拍賣的管理,避免非金融企業違規惡意質押、轉讓所持有金融機構股權。

資金來源方面,要求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應當以自有資金出資,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委託資金、“名股實債”等非自有資金投資金融機構,不得虛假注資、循環注資和抽逃資本。穿透識別實際控制人和最終受益人,禁止以代持、違規關聯等方式持有金融機構股權。

針對一些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中存在的股權結構複雜、交叉持股等情況,《意見》也做出了規定。比如,非金融企業的股權結構應簡明清晰,簡化投資層級,提高組織架構的透明度。金融機構的控股股東為企業集團或處於企業集團、控股公司結構之中的,須全面完整地報告或披露集團的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受益所有人及其變動情況,包括匿名、代持等相關情況,防止隱匿所有權架構,規避監管。(記者 王觀)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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