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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2018-07-08 14:34 來源: 吉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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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省人社廳獲悉,從2018年1月1日起,為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

此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定額調整、挂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定額調整為每人每月增加35元。挂鉤調整,與繳費年限(工作年限)挂鉤,退休人員繳費年限25年以下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1.5元;繳費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2.5元;繳費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4.5元。上述繳費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計算。按照“五七家屬工”政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參與繳費年限挂鉤調整。與基本養老金水平挂鉤,企業退休人員月增加額為2017年底本人月基本養老金數額的1%;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月增加額為2017年底本人月基本養老金數額的0.97%。傾斜調整,對高齡退休人員截至2017年12月31日,年滿70歲至74周歲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滿75歲至79周歲的每月增加50元;80周歲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艱苦邊遠地區縣(市、區)的機關事業單位、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元;工傷退休人員與本人繳費年限挂鉤調整數額不足67.5元的,按67.5元執行;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上述標準調整後,基本養老金達不到調整後當地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給予補足到該水平。

機關事業單位改革(2014年10月1日後)新退休人員,暫按臨時核定待遇為基數確定養老金水平挂鉤調整標準,待按改革後的辦法重新核定基本養老金後,已領取的待遇多退少補。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的基本養老金按前述企業退休人員調整辦法和標準進行調整。其中,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啟動實施後,經確認轉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範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重新計算待遇調整標準。

此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由用人單位或退休人員檔案管理機構填寫省統一制定的審批表,經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機構負責按時足額發放。調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按照屬地原則,由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組織實施。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做好審核工作;財政部門、各單位主管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資金髮放渠道做好新增基本養老金髮放工作。(記者 王丹)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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