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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桓:新時代進一步改善企業營商環境的重點領域

2018-07-25 07:34 來源: 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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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強總理在6月28日召開的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轉變政府職能電視電話會議上強調,“放管服”改革旨在推動政府職能深刻轉變,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這是一場重塑政府和市場關係、刀刃向內的政府自身革命,也是近年來實現經濟穩中向好的關鍵一招。近年來,我們牢牢抓住“放管服”改革這個牛鼻子,對促進創業創新、穩增長保就業發揮了關鍵支撐作用。下一步,要堅定不移繼續推進深化“放管服”,推出更大力度、更大規模的改革舉措,更大激發市場活力、增強內生動力、釋放內需潛力,以應對風險挑戰、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一、優化營商環境的內涵

營商環境是指伴隨企業活動整個過程的各種周圍境況和條件的總和。因此,企業營商環境大致可以分為三個方面:經濟和市場環境、政策和法律環境、社會和文化環境。

(一)經濟和市場環境中主要包括:第一,經濟開放度,指引進外資的規模及對內、外資企業進入經濟領域的限制條件。對內資而言,主要是指對民營資本的準入條件。第二,市場化水平,這是判斷一個社會經濟發展的市場化水平的指標。參考指標主要有兩個:一是企業在生産經營中的自主權,二是政府對企業經營過程中的干預是否減少到了最必要的程度。

(二)政策和法律環境主要包括:第一,政府的政策鼓勵。其中包括:土地使用政策、稅收優惠政策、財政投入政策、金融支持政策等等。第二,經濟發展中的法制化水平。其中包括各類涉及經濟領域法律法規建設及産權保護制度的完善。這一點對民營經濟的健康發展尤為主要。

(三)社會文化環境主要包括:第一,全社會對科學、知識創新的追求及尊崇(主要涉及知識産權及專利保護等問題)。第二,社會輿論及政策法律對創新過程中所付代價的寬容度。第三,商業道德的建立及國際通用的商務規則的合法化。第四,廣義的營商環境還包括勞動者的教育水平和人文素質。

因此,營商環境的優化,概括説來就是要為企業提供一個民主法治、公平公正、誠實守信、安定有序的社會環境和發展空間,讓投資者感到創業安全,到政府職能部門辦事效率高,合法權益有保障,投資者有合理的回報。

二、優化營商環境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客觀要求

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政府在致力於改善企業營商環境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進行細化的分析我們發現,在不同時期,我國改善營商環境的主要做法和工作重點有所不同。按照歷史進程劃分,以往政府對營商環境改善的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一)1970年帶末到1980年代末。這一時期,我們通過深圳、珠海等經濟特區和沿海開放城市的建立,大量引進外資,填補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技術、管理空白;通過兩步“利改稅”和推行企業經營承包制,調動了內資企業尤其是國有經濟的生産積極性。

(二)1992年至2008年前後。這一時期,我們為適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要求,進一步完善了市場體系,並頒布實施了一大批相關的法律,如《物權法》(2007年10月起實施)、《經濟合同法》(1993年起實施)、修訂的《專利法》(2009年起實施)、合併之後的《企業所得稅法》(2008年1月起實施)。

(三)2012年之後。自黨的十八大以後,我國在改善企業營商環境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第一類是圍繞政府簡政放權,進行了“放管服”改革;第二類是圍繞給企業減負,推行了“營改增”、加大對中小微企業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力度、降低企業物流成本、解決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等問題。

隨著上述問題的逐步解決,我國的企業營商環境有了較大程度改善。但從整體上來看,市場活力尤其是民間經濟活力仍未完全釋放,自2013年至2017年,在短短五年時間,民間投資增速從35%以上的增速降至單月3%的水平,這其中既有融資難、融資貴等方面的問題,也與營商環境仍需進一步改善有直接的關係。

根據有關部門的長期跟蹤調查發現,就企業關心的營商環境而言, 30年前企業普遍在意的是用工成本、稅收優惠、土地政策、基礎設施的完善等;20年前企業重點關注的是市場運行法規體系的健全和各級政府的辦事效率及國家公務人員的廉潔程度等。而當下企業更加關心的是:第一,合法的財産權是否能夠得到切實可靠的保護;第二,在國際經濟貿易環境已經發生重大變化的時代,中國以往長期實施並行之有效的經濟政策能否繼續執行並與時俱進地加以優化調整;第三對一些新興業態的行業能否給與更加寬鬆的法律環境和人文環境。(這一點對於那些投資風險高的研發創新型企業和文化創意及體育産業尤為主要。)

三、進一步完善企業營商環境的建議

近幾年來我國在改善企業營商環境方面的著力方向主要集中與“放管服”方面,如“幾證合一”“先照後證”等,這些舉措在為企業投資興辦,尤其是雙創企業和小微企業的投資興辦創造了更加便利的條件。但幾年下來的經驗證明,僅有這些是不夠的,對照世界銀行公佈的營商環境評價標準,在“放管服”方面我們所進行的改革,基本上都屬於世行標準中的第一類指標即“開辦企業”指標。在調研中我們發現,企業對辦證時間多一天或少一天,去一次或去兩次並不十分在意,大家更加關心的是企業家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證,企業經營成本是否真正降低,等等。因此我國在下一步深化企業營商環境改善方面,除繼續堅持和完善“放管服”改革和給實體經濟減輕經營成本等舉措之外,還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來進一步完善營商環境:

(一)儘快頒布並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進一步修訂和完善財産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舉措,讓中外企業家放心地投資于中國,置業于中國。這是為解決新形勢下企業家最為關心的改革的當務之急。

(二)進一步降低企業(尤其是實體企業)的稅費負擔。繼“營改增”之後,目前要加快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步伐。建議:將企業所得稅稅率由目前的25%降低到20%,以便使多數企業享受到普遍降稅帶來的改革紅利;將個人所得稅的必要費用扣除額提高到5000元/月/人以上,並允許將居民個人負擔的教育、醫療、房租及個人不動産按揭貸款利息等支出在稅前進行適當扣除。

(三)企業在研發、中間實驗過程中發生的物化損失和市場推介過程中發生的必要的産品及資金流失,相關部門和有關人員只負有經濟責任,而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對文化創意及體育産業,應允許按照國際慣例,在其經營成本中扣除一定數額的佣金(國家公務人員及有行政級別的企業領導人不在此列)。(作者:國務院參事 劉桓)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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