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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部印發通知要求規範有序做好跨省域補充耕地國家統籌

2018-07-30 11:34 來源: 自然資源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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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跨省域補充耕地國家統籌管理辦法》(簡稱《辦法》),近日,自然資源部印發《關於實施跨省域補充耕地國家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簡稱《通知》),進一步明確跨省域補充耕地國家統籌實施有關要求,規範有序做好管理工作。

《通知》要求,各省(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耕地佔補平衡和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三位一體”保護要求,在摸清耕地後備資源狀況和用地需求的前提下,對補充耕地國家統籌作出科學合理的分析研判和工作安排。一要立足選址避讓、採取工程技術等綜合措施,不佔或少佔耕地;確需佔用的,堅持補充耕地縣域平衡為主、省域調劑為輔、國家統籌為補充。二要堅持節約集約用地,堅決防止借國家統籌補充耕地為名擅自突破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計劃和土地使用標準,擴大建設用地規模。三要堅持合理開發利用土地,嚴防違背自然規律和生態保護要求,盲目墾造耕地破壞生態環境。

在申報方面,《通知》指出,跨省域補充耕地國家統籌涉及佔用耕地省份和補充耕地省份,依照《辦法》規定,為便於統籌安排,申請補充耕地國家統籌和承擔統籌補充耕地任務的省份,原則上于每年一季度由省級人民政府向國務院提出申請,其中補充耕地需國家統籌的省,根據重大建設項目需要可在三季度再申報一次。申請補充耕地國家統籌的省和直轄市,應根據建設佔用耕地需求和本省域內補充耕地能力,按規定的統籌補充耕地實施範圍,科學合理確定年度補充耕地國家統籌規模。具備承擔國家統籌補充耕地任務條件的省份,可將“十二五”以來立項並驗收合格在自然資源部農村土地整治監測監管系統中上圖入庫、且未用於省域內耕地佔補平衡的土地整治和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不含2017年1月1日前使用耕地開墾費以外資金實施的項目和中央支持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新增耕地,申請用於國家統籌補充耕地。土地整治和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應符合生態保護要求,且集中連片、土壤肥沃、灌排良好、具備一定建設規模。

在合理確定規模方面,《通知》明確,自然資源部會同財政部對有關省和直轄市補充耕地國家統籌申請進行審核論證,經審核論證同意的,由自然資源部形成審查意見,提出補充耕地國家統籌的省份、規模和資金繳納總額等,會同財政部呈報國務院審批。經國務院批准後,由自然資源部、財政部聯合行文函覆有關省級人民政府,明確補充耕地統籌規模和有關要求。同時,自然資源部對申請承擔統籌補充耕地任務的新增耕地,組織進行實地核實;涉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管理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新增耕地,會同農業農村部進行實地核實。自然資源部會同財政部在經核實數量真實、質量可靠的新增耕地範圍內,對照國務院批准的補充耕地國家統籌規模,提出年度國家統籌補充耕地方案,明確可承擔國家統籌補充耕地任務的省份和新增耕地規模,並按《辦法》規定標準測算經費。自然資源部會同財政部將國家統籌補充耕地方案呈報國務院,經國務院同意後,由自然資源部函覆有關省級人民政府,明確用於統籌補充耕地的新增耕地規模和有關要求。

在監管方面,《通知》強調,有關省、直轄市建設佔用耕地經批准由國家統籌補充後,自然資源部相應增加該省(市)補充耕地指標省級儲備。同時,利用農村土地整治監測監管系統,加強對補充耕地的上圖入庫管理,做到項目信息完整清晰。補充耕地由國家統籌後,其保護責任納入承擔補充耕地任務省份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內容,不再作為佔地省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任務。在省級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檢查、考核和國家土地督察等工作中,發現補充耕地國家統籌規模使用或新增耕地存在問題的,將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該省份補充耕地國家統籌或承擔國家統籌補充任務申請資格。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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