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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匯違規案例的通報

2018-08-16 13:50 來源: 外匯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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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以來,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入貫徹落實十九大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工作部署,緊緊圍繞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項任務,加強外匯市場監管,對各類外匯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高壓態勢,不斷加大處罰力度,嚴厲打擊虛假、欺騙性交易和非法套利等資金“脫實向虛”行為,維護健康良性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等相關規定,現將部分違規典型案件通報如下:

案例1:恒豐銀行溫州分行違規辦理轉口貿易案

2016年1月,恒豐銀行溫州分行未按規定盡職審核轉口貿易真實性,憑企業虛假提單辦理轉口貿易付匯業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146.4萬元人民幣。

案例2:交通銀行廈門觀音山支行違規辦理轉口貿易案

2016年2月至7月,交通銀行廈門觀音山支行未按規定盡職審核轉口貿易真實性,憑企業虛假提單辦理轉口貿易售匯業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款400萬元人民幣,暫停對公售匯業務三個月,責令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案例3:天津銀行上海分行違規辦理轉口貿易案

2016年3月至4月,天津銀行上海分行未按規定盡職審核轉口貿易真實性,憑企業虛假提單辦理轉口貿易付匯業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款80萬元人民幣。

案例4:匯豐銀行北京分行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案

2014年8月至2017年6月,匯豐銀行北京分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付匯時,未按規定對貸款資金用途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842.22萬元人民幣。

案例5:招商銀行廈門嘉禾支行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案

2014年7月至2016年7月,招商銀行廈門嘉禾支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付匯時,未按規定對債務人主體資格、貸款資金用途、預計還款資金來源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433.19萬元人民幣。

案例6:民生銀行西安分行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案

2014年12月至2016年12月,民生銀行西安分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付匯時,未按規定對債務人主體資格、貸款資金用途、預計還款資金來源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645.4萬元人民幣,責令追究負有直接責任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案例7:企業銀行(中國)天津西青支行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案

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企業銀行(中國)天津西青支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付匯時,未按規定對債務人主體資格、預計還款資金來源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102.2萬元人民幣。

案例8:建設銀行連江支行違規辦理個人分拆售付匯案

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建設銀行連江支行違規為個人分拆辦理售付匯業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款60萬元人民幣。

案例9:索爾維生物化學(泰興)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索爾維生物化學(泰興)有限公司使用作廢合同,對外支付預付貨款227.68萬歐元和5.05萬美元,無對應進口貨物。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92.39萬元人民幣。

案例10:煙臺平瑞商貿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5年8月至9月,煙臺平瑞商貿有限公司虛構轉口貿易背景,使用第三方公司提單和虛假合同、發票,對外付匯1706.82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545萬元人民幣。

案例11:青島中霖永盛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6年1月至8月,青島中霖永盛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虛構貿易背景,使用第三方公司提單,對外付匯938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310萬元人民幣。

案例12:山東恒景置業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山東恒景置業有限公司安排30個境內個人,通過個人年度購匯形式向境外轉移資金188.79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64.42萬元人民幣。

案例13:常熟市中貫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非法結匯案

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常熟市中貫金屬材料有限公司構造虛假出口報關單辦理貿易融資並結匯418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非法結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處以罰款133萬元人民幣。

案例14:河南籍郭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1年4月至2014年9月,郭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産目的,將10492.92萬元人民幣打入地下錢莊控制的境內賬戶,通過地下錢莊兌換外匯匯至其境外賬戶。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835萬元人民幣。

案例15:浙江趙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趙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産目的,將1800.60萬元人民幣打入地下錢莊控制的境內賬戶,通過地下錢莊兌換外匯匯至其境外賬戶。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62萬元人民幣。

案例16:廣東籍趙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趙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産目的,通過地下錢莊兌換外匯匯至其境外賬戶,金額合計221.14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79.78萬元人民幣。

案例17:四川籍杜某私自買賣外匯案

2016年7月至9月,杜某違反銀行卡管理規定,利用境外銷售終端(POS機)多次刷人民幣卡兌換港幣現金,金額合計679.11萬元人民幣。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私自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01.87萬元人民幣。

案例18:福建籍王某私自買賣外匯案

2017年1月,王某為實現非法獲利目的,通過他人賬戶收款1129.26萬元人民幣,私自賣出港幣。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私自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07萬元人民幣。

案例19:四川籍王某分拆逃匯案

2016年1月至4月,王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産目的,利用46名境內個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將個人資産分拆購匯後匯往境外賬戶,非法轉移資金合計1784.76萬港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80萬元人民幣。

案例20:江蘇籍張某分拆逃匯案

2016年1月至12月,張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産目的,利用41名境內個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將個人資金分拆購匯後匯往境外賬戶,非法轉移資金合計折184.59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61.52萬元人民幣。

案例21:江蘇籍邱某分拆逃匯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邱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産目的,利用69名境內個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將個人資金分拆購匯後匯往境外賬戶,非法轉移資金合計折349.49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160萬元人民幣。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白宛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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