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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修訂大氣污染防治法
實施辦法 擬加大違法行為處罰力度

2018-09-30 08:57 來源: 四川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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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舉行的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上,備受關注的《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修訂草案)》提請審議。修訂草案進一步明確政府及部門的大氣污染防治責任,細化管理制度和措施,強化監管手段,突出重點區域、重點領域、重點行業和重點時段大氣污染防治,增加重污染天氣應對措施,並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受省政府委託,省環境保護廳廳長于會文對修訂草案作説明時介紹,2002年,《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頒布實施,對加強我省大氣污染防治,保護和改善全省大氣環境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大氣污染問題日益突出,需要通過地方環境立法強化管理措施,解決突出環境問題。同時,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于2016年1月1日實施,對大氣污染防治原則、監管手段、防治措施和法律責任作出了新的規定。“為實現法制統一,更好地推動我省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修訂實施辦法十分必要。”

修訂草案提出,在我省劃定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內,實行區域統籌、綜合規劃和聯合防治制度、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和更嚴格的機動車排放標準以及區域限批等措施;對人口集中的城市,實行科學規劃城市空間和産業佈局,嚴格控制新建、擴建鋼鐵、石化、化工、有色金屬冶煉、水泥、平板玻璃、建築陶瓷等大氣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規定城市建成區內大氣污染嚴重企業應有計劃地逐步搬遷、改造或者轉型退出;劃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等。

加大違法行為處罰力度方面,修訂草案提出,違反本辦法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採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等方式排放油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或者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産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執行企業停産或者限産、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築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記者 劉佳)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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