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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調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

2018-10-07 10:36 來源: 新華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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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調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
生活護理費與月均工資增長同步調整

記者日前從省人社廳獲悉,經省政府同意,我省出臺《關於調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實施意見》,對2018年度的工傷保險定期待遇進行調整。調整時間從今年1月1日起執行。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生活護理費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和30%。生活護理費隨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同步調整。

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係且難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單位發放傷殘津貼的五級至六級工傷職工,其傷殘津貼的調整辦法由各設區市參照一級至四級傷殘津貼調整幅度並結合實際綜合確定。調整後的傷殘津貼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在傷殘津貼方面,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補差金額的調整辦法由各設區市確定。

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和傷殘津貼補差金額,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五級至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

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每年調整一次。本次調整對象包括:上年12月31日前已領取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以及已按規定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傷殘津貼差額的工傷人員,于當年1月1日起調整定期待遇。今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經審批領取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于當年7月1日起參照本意見調整。(記者 黃紅芳)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白宛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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